溢缴税款返还请求权司法判例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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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1条是我国溢缴税款返还请求权的核心规定。在税收征纳过程中,由于欠缺法律原因,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缴纳的税款丧失征收的基础依据,纳税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就该笔溢缴税款,请求税务机关予以返还。但对比现实中复杂的征纳双方矛盾,《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1条适用范围狭窄,规定情形单一,因此有必要从司法判例实践出发,找出争议问题,反思其立法改进。本论文除引言和结论以外,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明确界定本文所探讨的溢缴税款返还请求权的概念,分析其存在的法理基础,通过对税收债权债务关系说以及公法上不当得利理论的阐释,说明溢缴税款返还请求权的产生原因,与后文的研究角度相对应。第二部分,整理归纳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1条的现有司法判例,通过定量、定性的方法,客观呈现审理程序、审理年份、管辖法院以及裁判结果的实证数据,并简要交代分析目的。第三部分,梳理同类案件的争议焦点,依据高度概括性判例,提炼出溢缴税款返还请求权相关司法判例存在的疑难法律问题。首先,当缴纳的税款所依附的民事法律关系消灭后,是否依旧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1条的规定予以返还;其次,“发现”一词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认定,且纳税人自行发现超过了三年法定期限,是否必然丧失了溢缴税款的返还请求权;再者,法律规定将结缴税款之日作为诉讼时效起算点,但纳税人在此时未必当然了解该笔税款属于“溢缴税款”,诉讼时效应以出现返还事由的时间点起算还是结算缴纳之日起算。第四部分,结合相关法学理论分析溢缴税款返还请求权司法实践中的难题。解释溢缴税款返还请求权与基础民事交易的关系,阐述申请期限的立法目的,明确超期的法律后果,对诉讼时效起算点进行合法与合理性分析。第五部分,根据分析问题得到的启示,提出相关制度完善建议。因基础民事法律关系嗣后消灭,税收债权债务关系不复存在的情况下,从长远来看,应构建公法上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制度。对于纳税人发现和税务机关发现的表述所引发的歧义,应灵活明确税款返还的启动方式。为了与不当得利情形相适应,时效起算点表述由“纳税人结算缴纳税款之日”变更为“不当得利请求权产生之日”,同时在实施细则中分类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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