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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世界范围内来看,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论采用的是哪一种医疗服务供给模式,事实上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医疗服务质量与费用之间的冲突,都存在着医生诱导患者过度医疗行为的问题。由于国外的医疗制度、医生职业规范比较严格,过度医疗行为在国外存在的问题相对要少一些。而在国内过度医疗行为的表现、危害和患者对其的诟病已经成为医患矛盾的聚集点,主要表现为过度检查、过度治疗、过度用药等形式。
过度医疗行为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超越疾病本身实际需要,故意或者过失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和治疗,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侵权行为。过度医疗行为存在和形成的社会原因涉及整个医疗卫生体制、医疗诊疗制度规范体系等方面,而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主要是我国侵权责任法对医疗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分配的不合理性、医疗损害无限制赔偿等方面。
医疗侵权责任是侵权责任的特殊形式,医疗侵权责任类型主要有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三类,过度医疗行为构成的医疗侵权责任由于其在医疗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方面的特殊性而应当成为单独的一类医疗侵权责任类型。由过度医疗行为而导致的医疗侵权责任应当坚持侵权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从过度医疗行为作为医疗侵权行为的一种特殊类型入手,具体分析过度医疗行为的认定标准,厘清过度医疗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范围和程度。
过度医疗行为认定的具体标准是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或超出疾病本身的实际需要,并应当结合具体个案情况进行分析。过度医疗行为认定的原则标准主要包括医疗行为的必要性、医疗效果最大化、医疗伤害最小化、医疗成本的经济性四个原则。过度医疗行为侵权责任中医疗机构及医疗人员的主观过错应当包括故意及过失。
在法律层面上防范和制止过度医疗行为应当确定医疗侵权责任限制赔偿原则和合理分配医疗侵权责任举证责任以减少防御性医疗,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过度医疗行为侵权责任条款、通过改进医疗鉴定制度规范过度医疗行为的认定方便患者诉讼、排除过度医疗行为的知情同意抗辩以保障患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