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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年来,各地法院在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一直对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如何理解《铁路法》第五十八条等疑难问题存在不同认识,并导致了法律适用不同、裁判尺度不一的情况。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城市范围不断扩大,铁路通车里程不断增加,铁路运营的环境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就使得铁路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又遇到了新情况、新问题。鉴于多种原因,最高院2010年1月4日出台了新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对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制度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统一了标准,更具有司法实践性。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五章。第一章“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本章首先介绍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概念,然后从一般情形和特殊情形两个方面来界定责任主体的范围。第二章“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本章首先分别阐述了在新司法解释出台前我国关于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如何规定的,即《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铁路法》的相关规定,然后介绍了新司法解释在归责原则这个问题上的相关规定即统一了标准。第三章“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与举证责任”。本章首先介绍了新司法解释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受害人自身原因,同时也阐述了针对不同的免责事由应该谁负有举证责任,然后介绍了受害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免责情形。第四章“减轻铁路运输企业责任的事由与责任确定”。作本章先详细的阐述了受害人过失和铁路运输企业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履行情况对减责的影响,然后介绍了新司法解释针对受害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减责情形的相关规定。第五章“新司法解释中的其他特殊规定”。本章从管辖问题、对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受害人的特殊保护和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证明效力这三个方面介绍了新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