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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是法的重要价值,交易安全是法的安全价值在商事交易领域中的重要体现。企业作为最重要的市场主体,追逐营利性是其本质属性,但只有交易发生,营利性目标才有可能实现,而保障交易安全是促使交易发生的基本前提。交易安全有利于保障双方利益平衡,促进交易,最终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为进一步优化我国营商环境,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助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我国进行了商事资本制度改革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通过改革,重新界定了政府和市场的权利边界,降低了市场主体准入门槛,激发了市场主体创业热情,促进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改革在便利大众创业,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资本信用对交易安全的保障功能不断弱化,资产信用对交易安全的保障功能日益增强。然而,对企业资产信用的综合判断需要建立在充分知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上进行,如此,方能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节约交易成本,促进交易安全。企业信用信息从信息采集、归集、公示、共享到应用是个系统工程,为防止权力不当行使,相关主体权益受到损害,应加强企业信用信息的全过程监管,这既有利于促进企业信用体系乃至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也有利于最终达到维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发展的目的。本文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展开:第一章,交易安全与企业信用信息监管的关系。本章主要讨论了以下问题:第一,对交易安全进行阐释。没有信任就没有交换,交易就不会发生,因此信用是交易安全的基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和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使资本信用对债权人交易安全担保功能弱化,需要加强企业信用信息的相关制度以完善对交易安全的维护。第二,完善企业信用信息监管对交易安全的效用。从监管的基本理论入手,以保障交易安全为视角,探讨完善企业信用信息监管是保障交易安全、促进交易、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途径;对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乃至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第二章,交易安全视角下企业信用信息范围的界定。要从交易安全角度探讨企业信用信息监管,明确企业信用信息范围是其前提。因此,本章主要讨论了以下问题:第一,企业信用信息的内涵。认为目前存在着信息和数据并存使用的二元结构,很难将信息和数据截然区分。企业信用信息应为能判断企业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第二,总结了企业信用信息的多样化分类,指出最主要的分类是将企业信用信息分为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和企业市场信用信息,并分析了企业信用信息分类对交易安全产生的重要影响。第三,企业信用信息范围。在明确企业信用信息范围存在企业公共信用信息范围不清、欠缺企业歇业、企业退出、企业消费投诉信息等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应建立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将企业歇业、企业退出、消费投诉、公共企事业缴费等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范围,完善企业信用信息范围监管。第三章,交易安全视角下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公开、共享监管法律制度。本章主要从企业征信角度分阶段探讨以下问题:第一,企业信用信息采集之监管。应从完善相关信用立法、明确信息采集监管主体、建立信用信息采集联动协作机制、提高市场化信息采集主体质量监管、明确采集适用择出知情同意原则、完善采集标准等方面提出了完善监管建议。第二,企业信用信息公开之监管。应修改相关立法,解决立法冲突、明确监管主体、拓宽企业信用信息公开范围、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原则、明确企业信用信息法定公开渠道等方面提出了完善监管建议。第三,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之监管。企业信用信息共享现存法律障碍和技术障碍,应从扩大共享信息范围、将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作为政务部门的法定义务、建立企业信用信息部分有偿共享机制、加强信息公示系统的共享功能、建立统一的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标准体系等方面完善监管。第四章,交易安全视角下企业信用信息应用监管法律制度。企业信用信息的生命力在于应用,因此,完善信息采集、公开、共享等方面的监管,关键目的都在于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应用。本章从评信、用信角度对企业信用信息应用的几种主要情形进行了探讨:第一,明确企业信用报告、企业信用评级评价和企业联合奖惩是企业信用信息应用的主要情形。第二,企业信用报告可称为“企业经济身份证”。应在企业信用报告内容、准确性和报告标准方面加强监管。第三,企业信用评级评价是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的判断。应在加强监管立法、明确监管主体并建立有效协调机制、提高评级机构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等方面完善企业信用评级评价监管。第四,企业守信激励之监管。应深化合作拓宽守信激励领域、明晰守信激励监管主体、加强联合守信激励信息动态更新和共享机制等方面完善企业守信激励监管。第五,企业失信联合惩戒之监管。失信联合惩戒是我国目前企业信用信息最重要的应用。应从依法界定企业失信行为、厘清失信信息共享范围、澄清失信惩戒错误认识、完善失信联合惩戒相关立法、加强失信联合惩戒的预见性等方面完善企业失信联合惩戒监管。第六,加强信息安全。企业信用信息应用的前提是保障信息安全,应从监管目标、监管原则、监管主体、监管方式等方面加强信息安全立法,加强信息安全监管是企业信用信息更好应用的关键所在。第五章,交易安全视角下企业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监管法律制度。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完善企业信用信息监管,企业作为信用信息主体,其权利的正确行使和合法权益保护尤为重要。本章从几种重要的信息主体权利入手分别探讨:第一,企业信用信息知情权之监管。建议扩大查询范围并提供电子查询服务、建立部分信用信息查询收费制度、建立实名查询、告知方式简明等几方面完善信息主体知情权监管。第二,企业信用信息异议权之监管。应明确异议受理、审核、标注、反馈等工作流程和具体要求,坚守“一数一源”底线思维,从而完善信息主体异议权监管。第三,企业信用信息修复权之监管。信用信息修复是完善失信惩戒机制的必然要求,企业信用信息修复权监管应从提高信用修复立法位阶、统一信用修复标准、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方式、明确信用修复程序、加强信用修复异议权、加强信用修复全程监管等方面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