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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有关企业经济惩戒的立法现状而言,全国性立法中直接性依据仍不充足;地方性立法的规定不尽一致。就司法现状而言,因立法有所疏漏,加之对经济惩戒问题存在认知与理解的差异,致使关涉经济惩戒的司法实践在经济惩戒争议是否属于受案范围、企业能否实施经济惩戒、对经济惩戒如何进行司法审查等方面呈现出差异。如此立法与司法现状折射出研究的必要性与实用性。由此,在梳理上述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亟需研究的问题:企业是否拥有经济惩戒权;企业应如何行使经济惩戒权;对企业滥用权利应如何进行司法监督。
关于企业是否拥有经济惩戒权问题。对此首先介绍经济惩戒权的内涵及性质,并引入、归纳学界相关争议,进而从法理层面以及实践层面展开。法理层面的研究旨在确定经济惩戒权的最佳理论依据。相比之下,法规范说欠缺解释上的相容性;固有权说在呈现出合理性的同时也具有弊端;契约说立足于两造间的契约关系,彰显对当事人意思自治之尊重,故宜得到采纳。在契约说的解释下,企业拥有经济惩戒权得以在法理层面正当化。实践层面的研究旨在明晰经济惩戒权的现实功能。该权利的现实功能主要呈现于促进合同义务履行、维护秩序及提升效率等方面,这亦决定了企业拥有该权利是完全正当的、必要的。
关于企业应如何行使经济惩戒权问题。对此分别从惩戒事由、惩戒标准以及惩戒程序三方面展开,以充分地讨论经济惩戒权的行使规则。惩戒事由讨论劳动者何种行为应受惩戒。惩戒事由须具备生产经营相关性,并以劳动者义务为基础加以确定;此外还应考虑基于惩戒事由认定违纪的特殊情形。惩戒标准讨论如何确定惩戒数额以及如何协调不同的经济惩戒措施。在设定惩戒数额总体限度的基础上,应明确具体数额之确定需要考量的若干因素;此外罚款与赔偿损失的适用关系亦需要得到关注。惩戒程序讨论惩戒的实施程序及关涉惩戒的内部救济程序应如何加以设计。
关于对企业滥用权利应如何进行司法监督问题。对此分别从争议受理、司法审查以及裁判规则三部分展开。争议受理部分论证经济惩戒争议属于受案范围;并且此类争议能够诉诸外部救济,争议得到处理契合现实需求。司法审查部分探究宏观的审查原则与具体的审查标准。详言之,司法审查应确保审查范围的全面性,以及坚持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的并行;法院宜根据提炼、细化的权利滥用之认定标准对经济惩戒具体地加以审查。裁判规则部分分析法院的裁判权限。法院具备通过裁判处分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权限;但法院的裁判无权变更或撤销企业的规章制度。
关于企业是否拥有经济惩戒权问题。对此首先介绍经济惩戒权的内涵及性质,并引入、归纳学界相关争议,进而从法理层面以及实践层面展开。法理层面的研究旨在确定经济惩戒权的最佳理论依据。相比之下,法规范说欠缺解释上的相容性;固有权说在呈现出合理性的同时也具有弊端;契约说立足于两造间的契约关系,彰显对当事人意思自治之尊重,故宜得到采纳。在契约说的解释下,企业拥有经济惩戒权得以在法理层面正当化。实践层面的研究旨在明晰经济惩戒权的现实功能。该权利的现实功能主要呈现于促进合同义务履行、维护秩序及提升效率等方面,这亦决定了企业拥有该权利是完全正当的、必要的。
关于企业应如何行使经济惩戒权问题。对此分别从惩戒事由、惩戒标准以及惩戒程序三方面展开,以充分地讨论经济惩戒权的行使规则。惩戒事由讨论劳动者何种行为应受惩戒。惩戒事由须具备生产经营相关性,并以劳动者义务为基础加以确定;此外还应考虑基于惩戒事由认定违纪的特殊情形。惩戒标准讨论如何确定惩戒数额以及如何协调不同的经济惩戒措施。在设定惩戒数额总体限度的基础上,应明确具体数额之确定需要考量的若干因素;此外罚款与赔偿损失的适用关系亦需要得到关注。惩戒程序讨论惩戒的实施程序及关涉惩戒的内部救济程序应如何加以设计。
关于对企业滥用权利应如何进行司法监督问题。对此分别从争议受理、司法审查以及裁判规则三部分展开。争议受理部分论证经济惩戒争议属于受案范围;并且此类争议能够诉诸外部救济,争议得到处理契合现实需求。司法审查部分探究宏观的审查原则与具体的审查标准。详言之,司法审查应确保审查范围的全面性,以及坚持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的并行;法院宜根据提炼、细化的权利滥用之认定标准对经济惩戒具体地加以审查。裁判规则部分分析法院的裁判权限。法院具备通过裁判处分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权限;但法院的裁判无权变更或撤销企业的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