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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不仅仅是选择公职的担任者,还承担着公民政治参与和政治延续的作用。第一部《选举法》制定后颁布的时间是1953年。该《选举法》从颁布到目前为止,我国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建设从未中断。到目前为止,围绕着人大代表选举为中心的法律体系建设已经基本完成。现今,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基本上能够做到有法可依。然而近年来,先后发生在湖南衡阳、四川南充和辽宁等地的不同层级的人大代表贿选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关注。尤其是发生在辽宁的贿选,更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查处的第一起发生在省级层面、严重违反党纪国法、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和换届纪律、严重破坏人大选举制度的重大案件”(1)。其影响范围之大,波及人数之多让全社会震惊。本文通过梳理事件发生以来学界的研究现状,尝试着在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建设和地方制度环境以及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行动者角度对于辽宁贿选做出探讨,在此基础上做出对辽宁人大代表贿选的治理做出思考。目前为止,我国各个层级人大的代表选举的制度建设已经初步形成了法律体系:这一点既可以从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建设过程和现在中央层面的法律制定,以及辽宁地方层面围绕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相关法律法规的程序上的细化给出事实证明。但是辽宁贿选的发生不得不引起我们对于制度建设是否在细节程序上是否做到了完备的反思。同时代表选举制度的运行环境不是真空,代表选举制度的实际运行效果受到行动者以及社会各方面环境的影响。前事不忘,后世之师。贿选是我国全面建设民主法治社会道路上的毒瘤,也是对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建设的重要教训,理应得到认真反思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