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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产业被誉为“无烟产业”和“永远的朝阳产业”,随着中国经济的起飞,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为增加国民收入、税收和提供就业岗位都做出了不小的贡献。但是,与之不相适应的是,我国旅游业相关立法滞后,特别是旅游行政法律制度建设存在严重缺陷,无法满足当代旅游业的发展要求,从而阻碍了旅游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因此,研究如何完善我国的旅游行政法律制度,有着较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的第一部分从旅游行政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出发,对旅游行政法律制度的现有概念进行了分析,并对其应有概念进行了阐述,从而对其概念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此外,还对旅游行政法律制度进行了分类,分析了旅游行政法律制度的功能,以及研究旅游行政法律制度的意义,为下文做好了铺垫,打好了基础。第二部分选取日本、美国、新加坡和墨西哥作为当前国际上的旅游发达国家的代表进行分析,对他们的旅游行政法律制度进行了概括,同时分析其旅游行政法律制度的优势,为我国完善旅游性法律制度起到借鉴和启示的作用。第三部分以时间为线索,说明了我国旅游行政法律制度的历史及现状,分析了我国旅游行政法律制度的主体、调整对象及内容,重点分析了旅游行政法律制度存在问题。第四部分是针对上一部分提出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对策。最后,我国应当以旅游基本法为龙头,以完善旅游专项法为重点,以具有地方特色的地方性旅游法规和规章为基础,同时与其他相关的法律部门协调一致,方能形成适合我国旅游业发展的完善的旅游法律制度体系,才能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旅游行政法律制度体系,以实现我国旅游业的进一步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