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视角下的算法价格歧视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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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作为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因素,随其应用范围的不断扩展,人们开始逐步享受到科技发展所带来的现实红利。但当部分经营者对其利用偏离了正常轨道,发生算法价格歧视时,则会造成以消费者为主的多方利益的损害而需要加以规制。全面认识算法价格歧视以及其对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以及数据权利造成的损害是提高警惕意识、进行有效规制的基础。要实现对算法价格歧视的有效规制,需要对当前规定进行系统梳理,了解目前规制失灵原因所在,从而有的放矢。通过对算法的原则性、基本性适用规定以及与消费者权益最紧密的电子商务方面的特别规定进行分类整理,明确当前算法规制的三个主要不足。第一,消费者数据权利缺乏认定,导致公力救济缺乏基础,不仅使得消费者权利救济的反向规制作用得不到发挥,而且针对消费者这一特殊群体的倾斜保护规定也难以适用。第二,缺乏明确的规制标准,有关算法的原则性、基础性规定要么过于笼统难以适用,要么存在适用限制,难以进行全面规范;而针对性规定则因为法律层级和适用领域的限制难以形成统一规制标准。第三,规制手段选择和设置存在问题,偏重于事前预防,但数据和算法透明难以实现减损了其效力;监管主体不清,惩治措施不足又使得事后规制流于形式。在明确缺陷所在后,对当前针对算法价格歧视规制较为成熟的美国市场化规制模式和欧盟综合规制模式进行制度借鉴,是完善我国规制的有效途径。一方面,要将法律强制性作用与行业自律性作用的发挥相结合,在法律对消费者数据权利的保障提供基础的前提下,通过加强行业监管规范算法应用行为;另一方面,也要明确数据、算法透明与事后的责任承担是规制的两个层面,不能以偏概全。在经验总结的基础上,以缺陷的弥补为主要着力点,进行体系化构建是未来算法价格歧视规制的必然选择。具体而言,一是要建立明确的全面规制框架,做好总体谋划。统筹协调《反垄断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不同层面的规制作用,结合事前预防和事后归责的规制手段,保障规制的全面性;与此同时,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实现法律与行业自律规范间的功能互补,保障规制的有效性。二是要根据规制框架的指引,从事前事后事后三个层次完善具体的措施设置。在事前预防层面,第一要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数据权利和经营者数据义务相关内容;第二要推动行业自律规范的建立,规范算法应用秩序。在事中监管层面,明确专门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同时畅通消费者意见反馈途径,通过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以及消费者三方协力,确保监管的全面性。在事后救济层面,贯彻倾斜保护的原则,明确公益诉讼制度、过错推定责任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同时明确法院差异性司法审查模式,确保实现消费者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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