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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端解决机制是WTO皇冠上的明珠,但这颗明珠是否真的璀璨夺目,则取决于DSB报告执行制度。时至今日,DSB已通过了上百个案件的报告,其中绝大部分案件的DSB报告都要进入执行程序。对DSB报告执行制度的研究意义主要在于,发现DSB报告执行制度实施中存在的实质性问题,反思该制度的实质性缺陷,提出该制度实质性变革的方案,寻找实现该制度实质性变革方案的有效路径。本文对DSB报告执行制度的研究包括四部分内容:对该制度建构的研究包括其生成过程、具体内容和功能;对该制度实施的研究涉及DSB报告执行的及时性、相符性和强制性;对该制度变革目标的研究包括该制度的价值、基本原则和变革方案;对该制度变革目标实现的研究包括该制度变革的法律路径选择、参与主体和参与制度。本文的主要创新之处包括:第一,指出中止减让或其它义务是一种对不可替代的为一定行为的请求权的间接强制执行措施。论证了DSB报告执行制度具有促进在多边贸易体制内实现国际法治的功能。第二,分析了到2007年1月5日止需要执行的87个案件的DSB报告执行的及时性、相符性和强制性。进而论证了DSB报告执行制度的以下实质性缺陷:执行时限约束疲软,瑕疵执行损失救济缺失,强制执行措施强制不力。第三,论证了作为DSB报告执行制度变革指针的该制度的价值目标体系和基本原则体系。以此为基础,对DSB报告执行制度的实质性缺陷提出如下变革方案:取消延迟执行的合理期间,由DSB建议执行期间和延迟执行的合理期间;建立瑕疵执行损失救济措施,可选择的方案包括强制支付迟延履行金和赔偿损失;建立公力实施性间接执行措施,但并不废止中止减让或其它义务的私力实施性间接执行措施。第四,揭示了实现DSB报告执行制度变革目标的不同法律路径中的不同方案对DSB报告执行制度的实质性变革的不同意义。为了实现DSB报告执行制度的实质性变革,主张全面审查DSU的谈判应设定时限,应允许与DSU外部的谈判议题进行交换,有关DSB报告执行条款的谈判可以与DSU内部的谈判议题进行交换;此外,还主张要有DSB报告对执行期间具体化、DSB建议追溯性赔偿和DSU修正决策制度采用多数表决制的配套。指出了DSB建议追溯性赔偿在法学、伦理学、经济学和契约理论上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