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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往往伴随频繁发生的工伤事故。工伤事故责任具复合性,多同时涉及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两种不同的请求权。制度层面上的不统一所产生的消极影响,常常体现于诉讼。侵权损害赔偿的数额与工伤保险赔偿的数额差距逐渐增大。同一加害行为、同一过错程度、同一损害结果,依据民事侵权行为法律获得的损害赔偿金额远高于工伤保险赔偿,由此引发的涉案当事人间的矛盾激化,可谓情理所致。司法公正、公信度受到质疑,法院成为制度不合理风险的实际承载者。由于提起工伤保险赔偿诉讼的劳动者基本属于收入水平较低的阶层,“高额”的赔偿金足以成为其物质生活的转折点,因此在最终判决赔偿额未达诉讼预期数额时,往往使受工伤者产生极大的心理落差,并容易将此结果归咎于法院裁判的不公,进而怀疑司法制度的公正性。部分当事人甚至将矛头直指主审法官及所在法院,并频频上访。而工伤保险赔偿讼案一旦演进至此,即需要所涉法院乃至政府部门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进行协调化解,事实上造成了社会的额外负担。以上为笔者立足司法本职行业角度而言。从宏观层面看,现有工伤赔偿模式与社会实际情况脱节,显然难以实现维护社会公平之目的,与我国目前的经济和社会保障发展目标及方向不符。笔者将分以下几个章节对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问题进行分析,并针对不同原因造成的工伤事故提出处理意见。第一章通过解读工伤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来探讨其与侵权赔偿制度之间的渊源,经过功能对比得出结论,即工伤保险制度的诞生是对侵权责任缺陷的弥补,但也有其固有缺陷。第二章着重从责任主体、责任构成、适用人员、赔偿水平四个方面对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进行具体内容比较,指出两者的根本性差别。第三章考察若干国家对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关系的处理办法,分析解读四种主要模式的利弊得失,以期对我国的相关制度建设提供借鉴。第四章综述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和劳动者因履行职务遭受事故损害的侵权赔偿责任的适用情况和相关规定,从中探究前述矛盾的产生根源,并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立法与实践现状,提出解决矛盾需考虑的几个问题。第五章是对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处理的设想与建议。在论述有无第三人侵权引发的工伤事故的不同处理方式的基础上,还对用人单位和第三人共同侵权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形进行分析考察。结论部分指出,为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需要不断探索建立一个兼顾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工伤法律救济制度的合理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