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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虽然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知识产权有所规定,但其确定的共有客体和范围在学界和司法实务中均有争议。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现行立法的滞后性凸显。对此,本文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展开分析,以夫妻一方所得的知识产权及其收益为研究对象,从司法实践中发生的案例出发,结合立法现状及当前学术观点来讨论夫妻一方所得知识产权及其收益的归属问题,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知识产权的分割提出建议,希望能够对实践中存在争议的问题有所帮助。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案例引发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结合我国现行立法进行分析,最后发现现行立法存在的问题。首先从商标权和专利权案例中提出问题,婚内取得的知识产权本身性质如何?婚内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共有,但收益的范围如何界定。以此来明确本文所要研究的对象——夫妻一方所得的知识产权及其收益。然后分析当前立法,结合案例一和案例二案例发现现行立法存在以下问题:未明确知识产权权利的归属、对“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属的认定存在矛盾以及知识产权分割规定过于简单。第二部分以分析夫妻一方所得知识产权的归属为主要内容,该部分明确了夫妻一方所得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应当分类讨论。首先叙述并评析当前学术界关于夫妻一方所得的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归属的相关学说,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个人财产说、共同财产说和知识产权部分共有说。之后明确知识产权在夫妻财产中的特殊性质,基于对知识产权特殊性的分析,对夫妻一方所得知识产权的归属,依据知识产权的类型区分对待,即具有双重性质的知识产权,即著作权、专利权其权利本身应当归属于创作者一方;没有人身权的商标权其权利本身为夫妻共有。第三部分以分析知识产权收益的归属为主要内容。首先将知识产权的收益定性为因许可使用而取得的孳息或者是转让所取得的孳息的对价,然后界定知识产权的范围和类型,从收益取得的不同时间段和收益是否已经实现的角度出发,可以将收益分为5类。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是存在争议的收益,即婚前取得知识产权且婚前收益已经明确取得、婚前取得知识产权在婚后取得的收益和婚后取得的知识产权离婚时尚未取得的收益。婚前取得知识产权且婚前已经明确取得的收益,通常对现行法的解释是共有。但是这样的解释在法理上存在问题:第一,婚前已经明确取得的收益于婚后实际取得,仅仅意味着财产权形态的转化;第二,与“婚内已经明确取得但于离婚后实际取得的收益为共有财产”的规定相矛盾。故应将此种情形下取得的收益解释为个人财产。讨论婚前取得知识产权其婚内取得的收益归属问题,当前学术观点主要有共同财产说、个人财产说以及具体情况具体对待说。本文观点为当婚前知识产权婚后取得的收益不存在投资性或经营性的行为,就依据“孳息归属于原物”,该收益为一方个人财产,但是若其中存在投资或经营的行为,这其中自然也存在夫妻协力,则为夫妻共同财产。分析婚内取得知识产权但尚未获取的收益,关于该收益的归属问题,当前学术观点有期待利益说、共同财产说、个人财产说。依据现行法律和性质,属于个人财产,尚无收益,所以,权利归个人,没有发生的收益也就不发生归属问题。但是这类权利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对方协力相关,虽属于个人,但在处理时应考虑其特殊性,不能简单规定为个人所有。离婚时著作权和专利权其尚未取得收益的归属对为创作者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面因为是尚未取得的收益,所以还不是收益,存在仅仅为权利本身,自然为个人财产。另一方面实现收益的行为是在离婚之后,自然也就不存在夫妻协力的情况,所以尚未取得的收益为夫妻一方所有。对于离婚时商标权其尚未取得收益的归属,本文认为不需要特地讨论。因为其权利本身已经归属于夫妻双方,直接分割权利即可,无需讨论尚未取得的收益的归属。第四部分主要内容为提出分割夫妻一方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措施。分割的基本原则有公平原则和一次性解决原则。分割著作权和专利权时应当考虑,是否存在一方的婚后行为使个人财产增值以及创作者配偶一方的家务劳动的价值,即是否存在“夫妻协力”“家务劳动”,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具体数额的确定通过夫妻双方协商或找寻专业评估公司来解决。在分割商标权时,可依据商标权的具体情况选择分割权利、变价分割和作价补偿的方式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