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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案例分析型论文。 全文围绕2015年8月在重庆仲裁委实际发生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展开。该案件围绕同一涉案共有房屋产生了四个主要法律关系,包括租赁、抵押、借贷及再抵押、因资金借贷而产生的房屋买卖关系等。按照时间顺序,案情发展过程如下:涉案房屋由甲乙两人共有,2011年甲乙将涉案房屋出租给吴某;两年后,在房屋租赁期间甲乙又将涉案房屋抵押给工商银行,目的是担保某商贸公司在工行的2200万贷款;一年后该笔贷款清偿期届满,在无资金清偿贷款的情况下,甲决定借款解押,遂与丙公司总经理张某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将涉案房屋抵押给张某;后丙公司考虑到抵押权并不能保障债权的完全实现,要求甲乙将房屋所有权转移至丙公司名下,同时赋予甲乙以约定价款回购房屋的权利;之后因甲乙未履行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支付资金利息与服务费以及归还由丙公司垫付的房屋过户费的义务,丙公司遂向仲裁委提起仲裁。 仲裁结果将甲乙与丙公司之间的关系认定为房屋买卖关系,但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资金利息与服务费、回购权等内容看,作者对裁决认定的房屋买卖关系及其他部分内容持有疑义。因此撰写本文,着重评析案件中各法律关系,重点分析当事人之间究竟是房屋买卖关系还是借贷关系,以及合同特殊条款是否应予以支持等案件焦点,以期为解决该类“以借贷为目的房屋买卖”案件提供思路。 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约2.28万字: 第一部分,案情简要梳理。在涉案房屋租赁、抵押关系存续期间,房屋所有权共有人甲、乙先是与丙公司总经理张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随后又与丙公司(买方)签订了一份以担保借款为目的的的房屋买卖合同。后丙公司履行了全部义务,甲乙却迟迟未完全依约履行其义务故产生纠纷。本案焦点主要包括当事人之间究竟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之判断,以及合同特殊条款约定的资金利息及服务费是否应当支付等两个主要问题。 第二部分,案件各法律关系分析。该部分主要解决以下问题:第一,甲乙在租赁期间将房屋出卖,租赁关系是否因此解除,若不解除后期的租金支付对象是谁;第二,甲乙将房屋抵押给工商银行为某商贸公司担保债务,该抵押行为对之后的买卖行为将产生什么影响;第三,为借款解除房屋抵押,甲乙与丙公司总经理张某签订借款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第四,甲乙与张某签订借款合同后,又与丙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生效等。 第三部分,案件分析。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为何又约定甲乙享有回购权?为何会产生资金利息与服务费?该部分首先从当事人意思表示以及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等角度出发,结合相关其他案例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明确;其次以此为基础,结合目前已有理论进一步探讨并对特殊条款中约定的资金利息及服务费之性质以及是否应予支持作出判断。最终认为,买卖合同之所以含有上述条款,是因为当事人目的为借贷,但因不完全具备借款关系成立的条件,双方之间不成立借贷关系;而买卖合同则生效且完全履行,故双方间的关系应当被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第四部分,对仲裁委裁决书的评析。本案仲裁委之裁决建立在事实认定的基础之上,其中的说理部分有经典之处,亦存在尚可完善之点。对于丙公司存在趁人之危、显失公平之事实未予认可给出了充分说理;尚可完善之处在于对借贷关系未予认定的忽略,确定因税费产生的利息的起算时间之理由不充分以及“不支持资金利息、服务费之请求”仍可深入说理等四处。该部分将结合理论与实践,对上述问题一一进行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