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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课税制度作为现代税制中三大课税体系之一,具有所得课税体系和商品劳务课税体系无法取代的地位和作用,房地产税收制度又是财产课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这是物业税的名称第一次进入公众视线,此时,物业税对于相当多的理论研究者和财税工作者来说,还不是一个熟悉的概念。时至今日,物业税仍然披着神秘的面纱,其核心内容,即如何确定计税依据仍有待深入研究。 当前我国房地产税制的改革重点及难点在于税基问题,现行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不能反映房地产真实价值,税收收入不能随房地产的增值而增加,因此,必须建立房地产按评估值征税的制度,以符合房地产征税的国际惯例,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和谐发展, 文章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首先,研究选题的背景,阐述物业税的概念,确定了研究的重点,即房地产价值的评估。其次,论述了我国建立物业税的必要性,我国物业税的建立,对解决现行房地产税税制存在的严重缺陷,解决我国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难题具有重要作用。再次,通过房地产按评估值征税的国际比较,研究我国物业税改革的思路。最后,全面分析了南京市鼓楼区、江宁区、高淳县按房地产评估值征收物业税的模拟试点情况,探讨了模拟评税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对建立我国物业税税制提出了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