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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是一项发源于美国的新型融资产品,由于其本身具有诸多优点,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的应用。我国也于2005年展开了资产证券化实践。在资产证券化的运行过程中,投资人面临着破产隔离、信息披露等特殊风险,相应地需要对保护投资人利益的法律制度作出特殊规定。本文中主要探讨了资产证券化中投资人利益保护的有关法律问题。全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章首先介绍了资产证券化的涵义、交易流程,在此基础上具体分析了资产证券化投资人所面临的诸多风险,并将本文论述的重点落在破产隔离风险和信息披露风险上。第二章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保护资产证券化投资人利益的法理基础;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保护资产证券化投资人利益的具体法律制度——破产隔离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以及与这两项制度有关的国际先进立法经验。破产隔离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SPV的构建和真实出售。SPV通常采用信托或公司的形式,无论采用哪种形式,在构建时都要围绕破产隔离的核心,并要遵循以下五项原则:经营业务及债务的限制、独立董事的设置、防止实质合并保证独立性、受益人会议制度和监察人制度的建立和政府信用的支撑。真实出售是美国法中的概念,在美国的司法体系中也形成一套认定真实出售的标准:追索权标准、赎回权标准、剩余索取权标准、定价机制、应收款账户的控制管理权标准。此外,资产证券化后进国家或地区,如泰国和台湾地区也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判断真实出售的一套标准.只有在上述两个要求都得到满足时,破产风险才能被很好的隔离,投资人的利益才能得到保护。信息披露制度并不是资产证券化中特有的,但资产证券化对信息披露制度提出了特殊的要求。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资产证券化立法在信息披露方面都呈现出适应资产证券化的趋势,《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对于银行参与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也提出了特殊的信息披露要求。第三章分析并评价了我国资产证券化现有立法在保护投资人方面的现状,有可取之处也有不足之处。其中可取之处在于在我国SPV中已经引进了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制度,而且信息披露制度也呈现适应资产证券化的迹象;不足之处在于,立法效力偏低且较为分散,信托型SPV隔离破产风险能力不足,缺乏建立公司型SPV的法律基础和判断资产转移是否构成真实出售的法律标准,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制度针对性有待进一步提高。笔者针对上述不足,借鉴国际先进立法经验,提出下列建议:建立一套系统的、综合的资产证券化法律体系;规定增强信托型SPV破产隔离能力、建立公司型SPV的法律制度;制定真实出售的法律标准,建立具有针对性的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制度,为完善我国资产证券化投资人利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奠定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