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的采信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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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数量迅速增长,但是,此类案件中证据往往较为缺乏,容易产生证明困难的问题。在这些未成年人被侵害的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陈述往往在案件的破获中起着关键作用。如果不能对未成年被害人陈述进行合理的采信,那就容易产生放纵犯罪的风险。这些对未成年人进行的犯罪往往被称为“秘密犯罪”。通常,施虐者是父母、亲戚、教师,或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其他成年人。这种亲密的关系为实施犯罪提供了机会,并很容易向他人隐瞒犯罪行为。由于目击证人很少,甚至是没有,因此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的指控通常是最具证明性和最具有相关性的证据。在侵害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中,应构建以未成年被害人陈述为核心的证据链条,通过对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真实性审查,来查清案件事实。但是,在对未成年被害人陈述收集和审查判断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众多问题。如何结合未成年被害人的身心特点进行针对性的证据收集?如何对未成年被害人陈述进行科学的审查判断以确定其真实性?当被告人否认罪行,出现证据“一对一”情形时,如何根据被害人陈述来确认案件事实?此类问题都深深地困扰了实务的处理。本文通过对我国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阅读相关的司法案例,以及考察域外国家的相应法律规范和判例,发现我国在未成年被害人陈述采信问题上面临的困境,并针对面临的困境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本文共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是阐述未成年人被害人陈述的特点和梳理其相关规范。侵害未成年被害人刑事案件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同未成年被害人陈述本身的特点密不可分。本文通过案例的分析归纳出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的特点有三方面:其一,受自身内部因素的限制。除年龄较低导致的认知能力不足外,作为被害人产生的创伤后应激障碍,使其不愿回想和说出被侵害时的场景。其二,易受外部因素影响。未成年被害人的父母及亲属在场时会使其产生一定的压力,对于某些重要的案件事实避而不谈。除此之外,询问人员采取的询问方式以及询问环境均容易对其产生影响。其三,由于内外因素共同决定了未成年被害人陈述时不具有稳定性的。基于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的特征,对其的采信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疑难问题,故有必要从未成年被害人的作证资格、证言收集以及审查判断方面来梳理相关规范,从而在理解规范的基础上,思考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是对未成年被害人陈述采信问题的域外考察。此部分主要考察两个问题,一是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的证据能力问题——重在审查作证资格问题。二是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问题,主要是三个重点:第一是对本身内容真实性的审查,第二是重视从对未成年陈述的补强角度进行审查,第三是重视审查过程中专家证人的意见。第三部分指出了我国未成年被害人陈述采信所面临的现实困境。困境主要存在于三方面:一是缺乏针对未成年被害人陈述采信的相关规则而导致的随意性。除去收集取证和审查判断规则的缺失外,对于辅助证据的适用也缺乏相应适用规则。二是过分强调印证导致审查方法的僵化性。“印证”证明规则一直被我国司法工作人员视为解决证明问题的法宝,但是不考虑侵害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实际证据情况,一味地强调“印证”无疑会使审查方法出现僵化。三是欠缺相关的背景知识导致的科学性不足。司法人员虽然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但是由于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心理学、行为学等相关背景知识的欠缺可能会导致对未成年被害人陈述审查判断的科学性不足。第四部分针对我国未成年被害人陈述采信所面临的现实困境提出完善建议。第一,通过相关规则的完善来解决采信的随意性问题。针对于收集规则缺失的问题,提出了成立专门的侦查询问小组和设立专门询问室的建议。针对于审查判断规则缺失的问题,建议通过司法解释强调审查判断的重点方面,如对未成年被害人年龄的局限性以及陈述数次不一致情形的审查,再通过对典型案例的解读来完成细节审查的指引。针对于辅助证据规则缺失的问题,建议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确立辅助证据的合法性,使其能够合法地对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予以证明,解决此类证明难题。第二,以“被害人陈述可信性”证明模式作为“印证”证明模式的补充,以解决单一“印证”审查带来的审查方法僵化的问题。第三,引入社会科学的有关知识,提高审查判断的科学性。一是通过定期培训和讲座丰富审查人员的背景知识;二是通过成立专家库,从专家库里选取专家来帮助审查人员从心理学、行为学等领域对被害人的行为以及言语作出合理且科学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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