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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宪法修正决议确定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标志着地方人大建设进入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地方人大在监督工作的实践中,探索出“述职评议”这一评事与评人相结合的监督方式。梳理分析述职评议的发展历程,了解述职评议工作的主体、对象、程序、方式、效果等,有助于较为清楚地看到地方人大监督权在这一历史过程中的消长情况。而这也是本论文的重心所在:分析述职评议在发展过程中与历史情境的良性互动,探究决定述职评议发展的时代背景及其历史脉络。述职评议的发展与时代背景紧密相连,一方面其萌芽、产生与成长是我国政治民主化推进过程中的一个产物,是对加强权力监督的诉求的一种回应。而其所经历的萌芽、推进、依“规”勃兴以及衰退的发展阶段,在一定程度上契合了地方人大监督权的逐步成长又受到多种限制甚至于倒退、停滞的际遇。另一方面述职评议的发展本身又有着重要的民主与宪政意义,为政治民主化与宪政的推进揭示出了一条可行的路径。述职评议有力地推动了地方人大监督权威的树立,使地方人大的监督职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归位”。述职评议在实践发展过程中也引发了诸多的争议,使其面临着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有效性的发展困境。同时,政治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路径依赖性以及政治传统的制约,也使得述职评议的发展经常遭遇挫折。特别是在述职评议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后,其监督的刚性更加凸显时,所受到的抵制更是强烈。从“党-人大-政府”所构成的三层次政治结构及中国特色的政治过程来看,作为“中位”的人大职能长期处于一个缺位的状态或者说本应属于“中位”的职能却被“上位”或“下位”所替代。本论文认为,我国推进民主政治的建设必须在已有的制度框架和法制轨道上稳步推进,为此加强人大制度建设是最为有效的途径。而人大制度建设的一个关键在于强化人大监督职能,从结构功能主义的视角来看,基本途径在于理顺党、人大及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而这种关系的理顺需要加强党的领导,加强相关的工作制度建设,同时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方面提高人大自身的监督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