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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网络信息资源知识产权的诉讼在近几年越来越多,探讨网络信息资源知识产权法律关系问题是解决其纠纷的关键所在。 网络信息资源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内容三部分构成。三部分有机联系,不可分割。 网络信息资源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主体的定位应该立足于三个层次进行探讨,首先是主体的范围,其次是主体的法律属性,然后是主体之间的关系,三者层层递进。主体的范围受制于法律的规定,并受法律的现代化趋势与网络信息资源业务所影响。网络信息资源知识产权主体包括创作者和邻接权人、知识产权中介者、网络信息资源运营机构、网络信息资源终端用户、网络信息资源知识产权的管理者五部分。法律属性的分析对于确定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非常重要。在法律属性的分析方面,可以通过四个类别(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和四个层次(民事主体,法人,营利性判断,服务类型判断)的分析模型来确定法律属性。在主体之间的关系问题上,建立了以网络信息资源运营机构为核心的分析模式。 网络信息资源知识产权客体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考察网络信息资源的运营机构业务流程,可以发现其信息资源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从著作权人那里获得的原创性的作品,第二部分是从网络上和报刊上转载摘编的作品,第三部分是自己对这些信息进行报导形成的信息报导作品,第四部分是自己通过网站发布这些作品而形成的网站多媒体作品。这种分类标准融合了相关的法律规定,结合了信息资源管理的具体业务,有利于对实践工作的指导。每一种客体里面都有着复杂的作品形式和相关的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的分类。 网络信息资源知识产权内容非常丰富。这主要是考察网络信息资源机构应该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网络信息资源运营机构的权利大部分来自相关权利人的授予,因此,研究授权成立的基本条件和默示许可的推定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合理使用制度是网络信息资源知识产权制度变革的核心制度之一。基于网络化国际化和现存合理使用模式的缺陷,合理使用制度必须进行相应的变革,合理使用制度是由理论基础、标准和规则组成的一个完整的有机体系,相应的,合理使用制度的重构则内含着一个对包括理论基础、标准和规则的整个合理使用制度的整体审视。在网络信息资源知识产权中,过错原则还是其基本的归责原则,在责任制度上,有必要引进善意第三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