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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着世界整体人口老龄化趋势逐渐深化,对人权保障意识的不断更新,许多先进国家都随之对旧的成年监护制度进行了革新,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出现也成为了一件必然事件。本国人口老龄化倾向更是不容忽视,加之当前维护成年人权益的监护立法意识较为落后,虽然新出台的《民法总论》中的有关规定体现出了对于个人自我决定权的尊敬和剩余能力的重视,但是程度还是有待提升的,而且当前的成年监护制度对于身心缺陷的人面临的人身照顾、财产管理等问题所提供的解决办法也是不够完善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即使有关于老年意定监护的简单规定,但是其中的内容却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且存在制度系统混乱复杂、监护主体范畴过于狭小、意定监护内容不具体不充分、缺少监督程序和内容等问题。本国《民法典》中的总论部分规定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相较前文所述的老年意定监护制度而言有很大的改善和进步,但是仍然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反思中国该制度,是存在很多问题的,其与法定监护之间的适用先后顺序不明确,监护关系中两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界限模糊,没有对应的监督内容和程序保障等。通过探讨域外各个国家的该制度的有关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并且结合我国当前的基础国情,提出在原有基础上不断完善本国该制度的建议。本篇文章除引言部分外共有四个环节,第一环节是该制度的基础理论,为全文内容的展开打基础。这一环节主要是从该制度的应有之意着手,对其含义从各个角度做出解析,并把其与内容相近的有关制度做一个横向比较,进一步将本制度的范围确定化,还另外介绍了本制度的诞生背景。第二环节,是参考其他国家的该制度,主要围绕德国和日本两个成功典型的优秀立法经验展开讨论。第三环节中心是本国该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弊端缺点,探讨了当前本国该制度的核心内容,并指出其自身关键的问题所在。第四环节是本国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核心是针对第三部分中所提出的弊端,主要借鉴日本等国家的优秀立法意识和强大的的实践经验,提出解决具体不足之处的相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