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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继承法施行至今已经二十多年了,在这二十年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地逐步深入,我国由计划经济时代向市场经济时代转型,公民的财产数量不断增长,财产权利意识明显增强,这不仅给遗产继承带来了较大程度的影响,也使遗产的流向与归属变得复杂。在新的社会经济条件下,诞生于20世纪80年代的我国《继承法》逐渐显现出某些缺陷和滞后性,其中,共同遗嘱已经不再像当初立法时那样无关紧要,已经凸显成为一个比较重要的法律问题。近些年来,时常有共同遗嘱的案件起诉到法院,因为法律中少有规定,理论上研究不足,在实务中认定和处理分歧比较多,标准无法统一,做法差异较大,所以迫切地需要对其在学理上进行研究,在法律上给予定位,为实践操作提供导向。本文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世界各国在共同遗嘱上的不同态度进行分析比较,并就我国是否应当承认共同遗嘱、共同遗嘱的法律效力进行了比较详细的分析,最后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今后关于共同遗嘱立法应注意的具体问题。本文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共同遗嘱的意义。从共同遗嘱的基本理论入手,明确了共同遗嘱的概念,然后具体分析了共同遗嘱的种类,并对共同遗嘱的性质根据遗嘱种类的不同进行了具体界定,详细介绍了共同遗嘱的特征,力求深入阐述共同遗嘱。第二部分:共同遗嘱的比较法分析。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世界各国的立法例进行分析比较。对实行承认主义即承认共同遗嘱法律效力的德国遗嘱继承制度和美国遗嘱继承制度中的共同遗嘱进行了详细介绍,对实行否认主义即否认共同遗嘱法律效力的国家进行了介绍,并深刻剖析各国采用不同立法的原因,为我国是否承认共同遗嘱提供借鉴意义。第三部分:关于我国是否承认共同遗嘱的探讨。主要陈述了共同遗嘱在我国的现状,归纳总结了我国理论界对共同遗嘱的态度——肯定、否定和折衷,并对不同学说的内容和理由进行了阐述,指出共同遗嘱是一种优劣互现的遗嘱形式,提出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承认共同遗嘱法律效力的观点。第四部分:共同遗嘱的法律效力分析。分析了继承发生时间、受到的约束力和共同遗嘱失效等方面的遗嘱效力,对不同种类共同遗嘱的继承发生时间、共同遗嘱的撤销权、相关法律约束力及失效等进行了分析。第五部分:共同遗嘱立法应注意的因素。主要针对共同遗嘱的缺陷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设计,从主体、客体、形式、内容方面加以限制,以求更好地完善共同遗嘱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