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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儿童权利法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承认儿童是国际法保护的对象,第二阶段是从于国际法上授予儿童实体上的权利,第三阶段是宣告儿童享有基本权利的同时,承认他们拥有要求及行使这些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程序法上的能力。保护儿童的思想观念虽然在奴隶社会时期就已萌芽,但是儿童作为权利主体真正受到法律保护的过程却很漫长。在我国,受儒家尊老爱幼的传统思想观念和文化的长期影响,中华民族一直以来对儿童爱护有加,但这并非意味着儿童权利在今天的中国已经得到了相应重视和有效保护。本文从儿童权利的基本分析出发,探究儿童权利的含义、内容及基本原则,继而阐述国际社会关于儿童权利的立法、司法以及行政措施,通过比较研究世界发达国家与我国儿童权利保护的相关立法及措施,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吸收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和有效措施基础上,力求改善我国儿童权利保护的困境,试图找到一条儿童权利保护的路径。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组成,其中正文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对儿童权利的国际法保护机制做了一个基础性的说明。该部分首先界定了法律概念上的儿童以及儿童权利,接着详细阐述了儿童权利国际法保护的基本内容和基本原则,进而从国际立法、司法、行政三个不同角度阐述了儿童权利保护的机制,使读者对儿童权利的含义、内容、原则、儿童权利的国际法保护机制有一个比较全面和准确的把握。第二部分对国内外儿童权利的保护机制进行了阐述和评析。该部分首先介绍了美国、英国、日本这三个具有代表性的发达国家关于儿童权利的保护机制并做了简要评析,然后介绍了我国儿童权利保护的立法、司法以及行政情况。此部分试图通过国内外关于儿童权利保护机制的比较研究促进我国儿童权利保护的相关立法及措施的完善和进步。第三部分通过国际儿童权利保护机制的介绍和国内外相关机制的比较研究,最终落脚于我国儿童权利保护机制的完善。此部分的论证从立法、司法和行政三个方面展开,通过对国外儿童权利法律保护机制的制度设计和实践经验的借鉴,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建议适当吸收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以找到完善我国儿童权利保护机制的对策。立法上,确立全社会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观念,制定专门法与综合性立法相配套的儿童权利保护体系,并充分吸收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司法上,健全专门的儿童权利保护机构,提高机构人员的法律水平和法律素养,同时完善儿童权利保护的司法体系,保证儿童权利保护的相关法律和规定的顺利实施。在行政措施方面,健全专门儿童权利保护行政机构以及完善相应的行政法规,明确政府在儿童权利保护中的职能和作用。儿童权利保护机制的完善,使儿童权利在现实意义上得到保护,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工作,不仅包括法律观念的转变,还包括立法上的完善以及相应的司法、行政措施的有机配合。唯如此,才能使儿童权利的保护从根本上得到落实。尤其需要强调的是,对儿童权利的保护不仅是家庭、学校和社会的责任,更是国家和政府乃至国际社会的责任。多方只有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才能切实提高儿童权利的保护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