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货物缺陷的根本违约认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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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中,货物存在缺陷是卖方违约最常见的情况,对于这类型违约情形,买方往往希望尽快退货解除合同,减少损失。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G)的法律救济制度是基于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的区分所构建的,只有在货物缺陷构成根本违约的前提下,买方才有权行使合同解除的救济措施。由于CISG第25条仅规定了笼统的根本违约定义,没有提供具体的解释规则。CISG也没有权威机构作出有权解释,其统一适用依赖于各缔约国法院适用CISG的个案裁判。而各缔约国法院在解释CISG时还容易受到本国法律概念的影响。这些导致即使在统一的法律规则体系下,各缔约国法院对货物缺陷案件中根本违约认定的解释存在很大差异。最终与CISG旨在消除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便利跨国货物买卖的基本目标相去甚远。本文共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提出研究的问题是在CISG广泛适用于国际贸易的背景下,如何认定典型的货物缺陷纠纷构成根本违约。研究目的在于发挥根本违约制度的“护权”与“限权”功能,实现买卖双方利益的平衡保护。介绍了国内外对该问题的研究情况以及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有比较分析方法,法解释学方法,以及实证分析方法。第二部分梳理了在法律学说和CISG裁判实践中货物缺陷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所存在的争议。主要有合同当事人对根本违约的界定分歧,根本违约的认定是否考虑严重货物缺陷的可补救性,根本违约的认定是否考虑缺陷货物的合理可用性以及货物缺陷后果的可预见性在根本违约认定中的作用分歧四个争议事项。第三部分以货物相符约定义务的实质性为根本违约认定视角。如果可以从合同明示条款或者通过合同解释所确认的买卖双方真实合意中,确定货物质量是合同核心所在,那么违反这些要求的货物缺陷从一开始就构成根本性违约。第四部分以货物缺陷的补救可能性为根本违约认定视角。除非买方有立即解除合同的利益,否则只要卖方补救货物缺陷及时可行,都不存在根本违约。其中卖方需满足合理性要求方能获得法定补救权,并有权选择补救方式如果卖方获得约定补救权,那么即使不满足合理性要求,也可以补救缺陷。第五部分以缺陷货物的合理可用性为根本违约认定视角。如果可以期待买方在预期购货目的下合理地利用缺陷货物于正常经营过程中,没有带来不合理的负担,应当否定根本违约。转售目的下,缺陷货物应当适合于买方合理转售,即使打折出售。自用目的下,缺陷货物应当适合于买方的正常生产或者消费。第六部分以货物缺陷后果的可预见性为根本违约认定视角。可预见性在根本违约认定中所起的作用是豁免违约方根本违约责任,不是主观过错构成要件。仅当货物相符的重要性没有在合同和谈判过程中明确的情况下,通过证明卖方及客观合理的人都不能在合同订立时预见到货物缺陷将会实质性剥夺买方期待利益,卖方才能避免承担根本违约的责任。第七部分主要针对我国货物缺陷案件根本违约司法认定的实践,从裁判思路和裁判说理两方面分析存在的问题和提出改进建议。前者提出货物缺陷构成根本违约的判断标准和发布指导性案例统一裁判思路的建议后者提出在形式逻辑推理框架中综合运用法律解释和利益衡量方法释法说理与补充外国判例作为说理依据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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