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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英国的罗伯特·欧文,置身于18-19世纪英国产业革命高潮的大背景下,提出了创新一个理想社会——新和谐公社的构想,并身体力行进行试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合作制、合作社一直给予高度关注,并有诸多精辟论述。毛泽东早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指出,“合作社,特别是消费、贩卖、信用三种合作社:确是农民所需要的。”在《才溪乡调查》中,更进一步指出,建立在以上个体经济为基础(不破坏个体的私有财产基础)的劳动互动组织,即农民农业生产合作社,就是非常重要的,只有这样,生产力才可以大大提高。”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10月31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该法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从此,中国农民合作社第一次有了法人身份,能够与其他类型的经济主体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开展经济活动。它的产生和发展是我国农村体制改革在家庭联产责任的基础上又一制度的创新。它不仅可以极大地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农民与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有效地保护农民权益,同时还能推动农业的产业化与集约化,优化配置农业资源,促进国家对农业的产业结构调整与改革。为农民提供了很多就业机会、促进农民持续稳定增收,有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本文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理论依据和调研数据出发,首先分析了新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情况、出现的问题,针对新疆出现的问题,提出一些法律及政策建议,以期促进新疆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好更快发展。本文共分为四部分:在第一部分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理论,对本文的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做了介绍,本文认为,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背景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建立的意义是至关重要的。在第二部分,通过调研的问卷研究新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主要对新疆不同地区的合作社社长、社员的问卷及网络的数据进行研究分析。在第三部分,主要从合作社本身的发展情况还不理想和外部发展合作社的环境需进一步完善方面,指出现在新疆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在第四部分,主要针对第三部分新疆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提出促进新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立法及政策建议,主要从税收、融资、财政、监督、立法完善等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