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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其表现、成因呈多样性、复杂性,对社会、家庭造成了严重危害。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应构筑有效的法律保障机制。不少国家和地区从法律防治角度作出相关规定,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我国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框架已初具雏形,但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本文对港台地区和一些发达国家对家庭暴力法律防治的规定、现状和司法实践等进行了比较研究,厘清我国家庭暴力法律防治的现状和存在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执法、司法的建议,旨在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家庭暴力法律防治对策,为我国反家庭暴力专门立法和完善司法,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进行家庭暴力的防治立法,首先对家庭暴力的概念要有准确界定。在比较分析国内外关于家庭暴力的概念、成员范围、暴力形式、危害程度等基础上,笔者认为,应按照与相关法律衔接,逐步与国际法规接轨,加大对受害者的保护,注意客观性、合理性、前瞻性等原则对家庭暴力进行定义,定义应包括家庭暴力的实施主体、适用范围、暴力形式、侵害的客体、危害后果等要件。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在各国不同程度地存在。家庭暴力具有普遍性、隐蔽性、周期性和反复性等共同特点。家庭暴力不仅表现为对妇女人权的严重侵犯,对儿童身心健康与成长所造成的危害更是深远。实践表明,家庭暴力是导致婚姻家庭解体的重要原因,不仅侵害当事人的人身权益,还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应该说,家庭暴力已成为社会公害,必须引起高度关注。通过立法形式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逐渐成为各国共识。目前,北美、北欧、东亚、东南亚及非洲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反家庭暴力法,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也走在前列,而我国作为发展中的大国和参与多项妇女权益保护国际公约的签约国,至今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为借鉴部分发达国家和地区在此方面立法的先进经验,本文对美国、加拿大及我国香港、台湾等地区的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进行了分析研究,重点对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民事保护令制度、警察对家庭暴力的介入权利程序、强制性起诉、专审法庭及家庭暴力涉及的相关罪名等进行了介绍,以期为当前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和司法提供有益借鉴。目前,我国防治家庭暴力的民事、刑事和程序等法律制度均存在不足。为此,本文建议,我国在立法方面,应加快出台《反家庭暴力法》;完善民事法律,推行民事保护令、非常财产制、婚内损害赔偿等制度;完善刑事法律,修改增设性侵犯罪和违反保护令罪,引入“受虐妇女综合症”定罪量刑法定情节,提高与家庭暴力有关虐待、遗弃等罪的法定刑。执法方面,强化警察的积极介入,借鉴发达国家警察介入家庭暴力的经验,结合我国警察介入的法律困境,明确警察法定介入家庭暴力的标准和力度。司法方面,鉴于家庭暴力案件的特殊性,建立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规则、法院得以职权调查取证、专家意见书等证据制度,公诉、自诉相结合的诉讼制度,检察机关对家庭暴力立案、审理监督和“轻伤害案不起诉”排除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