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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二者并行。其中,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覆盖了除建筑业之外的第二产业(主要是商品的生产和销售),第三产业的大部分行业(主要是劳务服务)则课征营业税。这一始于1994年的流转税税制,适应了当时的经济体制和税收征管能力,为促进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这种分产业分行业区别适用不同税种的做法,日渐显现出其内在的不合理性和缺陷,对经济运行造成扭曲,不利于经济机构优化。我国2012年1月1号起在上海试点对原征收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改征收增值税。2012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财税[2012]71号文,宣布从2012年8月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推广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个省(直辖市)。这次试点的背景是基于当前我国严重失衡的税制结构和税收收入结构。而降低我国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服务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及促进现代服务业的成长、推动国民经济结构的合理转型是此次改革的政策原因。上海试点税改一年来,社会总体税负有所降低,部分二、三产业抵扣链条打通,中小企业,特别是小规模纳税人税收减少明显。但从实现结构减税、宏观调控的政策目标来说,目前作用尚不明确。因为从短期目标来看,虽然下流企业能享受现代服务业企业开据的进项,但由于现代服务业本身不能取得有效进项,企业税负未能有效降低,有些还略有增加,未能起到刺激企业生产积极性的作用,因此离达成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长期目标尚有一段距离。下一步“营改增”的政策建议是邮电通信业、生活性服务业中的租赁服务、金融保险业中的银行业的先行试行,而建筑业、销售不动产业应暂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