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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货币在市场交易中的地位随之日益突出,资金支付结算在经济往来中的地位被推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支付结算办法》第6条规定,银行是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合法主体,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否则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范畴。基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行为对我国的金融安全构成极大威胁的考虑,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5条规定,增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作为非法经营罪的第四种行为类型,自此“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被正式纳入刑法规制之中。但是当前在金融法规、法治观念以及司法体制等多因素的综合作用下,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司法实践出现了扩张化问题。司法机关在没有充足的法律依据的前提下,将诸多市场不端行为如票据非法贴现行为纳入“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范畴予以刑事制裁。如此不合理的扩张化现象理应受到限制,然而当前其却出现愈演愈烈的发展态势,对其进行必要限制已迫在眉睫。由于当前法学界对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理论研究亦较为匮乏,因此对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进行研究,便具有了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除导言与结语之外,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是对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概述。在商品经济社会中,商品的流通、劳务的提供以及资金的调拨等经济活动,都必须借助货币进行计价和清结,这种结清货币收付的行为即为资金支付结算,其本质上属于具有营利性质的中间业务。根据支付结算工具的不同,其分为传统型和电子新型两种资金支付结算方式。在我国当前的金融体系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合法经营主体为商业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第二章是“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类型及其司法实践现状。“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有三大类型:地下钱庄、信用卡套现和票据非法贴现。第一节是研究地下钱庄及其司法实践现状。地下钱庄又称“地下银行”,通常以吸收公众存款、代为办理支付结算等为主要经营业务,属于一种类似于商业银行的非法金融机构。根据具体经营范围的不同,其分为本币型、外汇型和综合型三种类型。本节以被称为上海首例涉外地下钱庄案的罗怀韬等人地下钱庄案,作为典型案例对地下钱庄的司法实践现状予以分析,透过该案总结出司法实践将地下钱庄纳入非法经营罪是公正司法的体现。第二节是研究信用卡套现及其司法实践现状。信用卡套现,是指持卡人与套现人恶意串通,违反与发卡银行的协议约定,采用虚假交易的方式,通过POS机刷卡或者其他形式将信用卡内的透支额度部分或者全部的转化为现金的行为,其主要包括POS机套现、网络套现。本节以作为我国首例将POS机套现纳入到犯罪范畴的许志胜等人非法经营案作为典型案例对信用卡套现的司法实践现状予以分析,透过该案总结出司法实践将信用卡套现纳入非法经营罪亦是公正司法的体现。第三节是研究票据非法贴现及其司法实践现状。票据非法贴现,是指没有票据贴现合法经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为票据持有人进行贴现的行为。根据其具体方式的不同,票据非法贴现分为掮客型和民间融资型两种类型。本节以我国首例将“票据非法贴现”行为认定为“非法从事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类型的王璟非法经营案作为典型案例对票据非法贴现的司法实践现状予以分析,通过对票据贴现行为的法律性质以及其社会危害性两个角度论证其不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范畴,透过该案总结出司法实践将票据非法贴现纳入非法经营罪是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司法实践扩张化的体现。第三章是“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司法实践扩张化的危害及原因。其危害主要从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抵牾、与刑法的谦抑性相背离以及与市场经济价值取向相冲突三个层面予以阐述。其原因则主要从罪刑法定主义意识淡薄及重刑轻民思想浓厚、成文法的固有缺陷及金融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健全、现行的司法体制不合理及对刑事政策的误读,市场不端行为猖獗及打击新型经济犯罪的现实需要四个角度予以论证分析。第四章是对“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司法实践扩张化的适度限制。本章旨在通过对其资金支付结算相关理论及相关司法实践进行较为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寻找合理限制“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司法实践扩张化的有效对策。本文认为,对其进行适度限制,首先从金融法规层面要完善相关金融法律法规,优化票据贴现市场。具体而言,分别为明确界定资金支付结算及票据贴现行为的法律性质,适度放宽票据贴现市场主体,建立健全票据贴现市场监管机制。其次从刑事法治观念层面要坚守罪刑法定原则,强化先进法治理念教育。坚守罪刑法定原则主要从在法律适用中坚决贯彻落实形式解释观的途径来实现,强化先进法治理念教育则将先进法治理念的学习与具体司法实践相结合,以期实现先进法治理念与司法活动的完美结合。最后从改革司法体制层面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健全司法监督机制。具体而言,分别为加快司法机关内部人事制度改革,提高司法监督部门设置的科学性以及加强权力运行后果的监督制约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