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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企业的商标权意识逐渐凸显,对商标价值的重视日渐加深,使商标使用许可制度逐渐走进人们视野。商标使用许可制度是我国《商标法》中的重要制度之一,一般在商标使用许可期间中,商标被许可人借助美誉度较高的商标来销售自己的产品,以提高产品的竞争优势。但是,我国《商标法》中关于商标使用许可制度规定极为有限,难以解决不断涌现的实践问题。实践中商标许可人将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后,在使用期满后将商标被许可人创造出来的增值利益无偿收回而引发的商标增值利益归属矛盾日益凸显。单纯认为商标属于商标许可人,商标的增值利益就归属于商标许可人的结论过于武断。学者对此开展了激烈的讨论,部分学者从物权法中的添附制度、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方面考虑试图为解决商标增值利益归属问题寻找合理的理论基石,虽然他们提出的民法的相关理论具有明显的逻辑上的瑕疵,但毕竟反映了人们在一定时期内对商标被许可人取得部分增值利益合理性的一种认识。在民法体系中追根究底来解决知识产权问题的路径值得肯定,但却忽略了商事行为的营利性。笔者认为商标体系内出现的矛盾应该从商标权限制及商标价值来源等角度来寻找矛盾解决的办法。首先,商标使用许可期间产生的包装装潢如果具有一定影响力及可注册性,就可以从未注册商标的角度来保护这部分商标增值利益,如果其具备独创性还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次,商标的价值及其识别功能都是通过市场使用产生的,我国秉承自愿注册原则,未经注册的商标也可以使用,但商标使用并不能产生商标专用权。商标专用权的产生主要通过注册或驰名产生。未注册商标在没达到驰名之前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但未注册商标想要驰名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去培育,如果在商标培育过程中得不到有效保护,就会出现恶意抢注等行为。因此,保护在先使用已形成一定影响力的商标,防止他人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既是商业伦理的要求,也是完善商标使用许可制度的需要。最后,有权利就有限制,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垄断性权利,《专利法》及《著作权法》都有关于权利限制的相关制度设计,因此笔者认为也应该对商标专用权附加适当的限制。综上,笔者提出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商标的价值来源及商标权限制这三个方面来解决商标使用许可增值利益分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