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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秩序的稳定性与适应实践发展的变革性之间始终伴随着每一种法律制度的演进历程。海洋法公约确立的海洋秩序为国家确立自身的海洋边界和权利提供了稳定的框架,但在确立海洋边界和权利之后,各国发现,公海在某种形式上正处于国家权力真空的状态。在恰此时,公海环境和生物多样性面临着严重危机,经国内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海洋保护区适用于公海可以有效解决公海的环境困局,公海保护区应运而生。公海保护区在保护公海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正义诉求下,满足了国家向公海扩张国家权力的愿望,受到广大沿海国、特别是海洋大国的欢迎。公海保护区不仅是在公海选定的特定海域,也是保护公海环境和海洋生物多样性的有效工具,更是系统性的法律机制构成,故公海保护区相关法律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公海保护区顺利发展的国际法保障。鉴于此,对公海保护区的法律机制展开国际法研究就很有必要。就公海保护区的法律机制而言,包括三个组成部分:建立机制、管理机制和执行机制。公海保护区的建立机制是公海保护区法律机制的基础。目前的国际实践显示,公海保护区主要通过国家单独或合作建立公海保护区、国际组织通过决议建立公海保护区和国家提案经国际组织批准建立公海保护区等方式建立。公海保护区能够使国家在公海享有某种程度的国家管辖权,间接增进了沿海国的国家利益,故需要在建立环节规范国家的权力冲动,为此需要国家之间在合作中实现权力均衡,其实现方式就是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良好互动。公海保护区的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国家借助公海保护区制度增进国家利益是通过对公海保护区的管理来实现的。在实践中,公海保护区或由建立者管理,或由建立者与外部参与者协同管理,或由建立者与利益相关者综合管理。无论建立者是国家,还是国际组织,国家都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对公海保护区的管理施加影响。鉴于此,公海保护区的管理采用综合管理的机制就很有必要,不仅能够充分调动国际社会的民间力量,还能缓和各国竞相追逐管理权力带来的冲突。公海保护区的执行机制是公海保护区法律机制的保障。为了确保公海保护区不至成为"纸上公园",需要充分发挥和改进传统的船旗国执行的方式,完善成员国对成员国的执行机制,确立成员国对非成员国的执行机制。唯有如此,公海保护区才能向更广阔的公海水域推进。公海保护区法律机制的发展将给中国带来极大的挑战,包括利益、能力、法律等方面。针对公海保护区的实践与理论发展及其对中国的影响,中国应当密切关注,加强研究;完善国内实践的同时积极参与国际实践,并切实重视公海保护区可能对现行海洋法秩序带来的变革,以抓住机遇,维护中国的国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