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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国家意志和权威的代表,法律同时也属于一种特殊的应用文体,具有其独特的性质。因此,对法律的学习,同时也是对法律的社会性质和文体性质的学习。从语言符号的角度看,法律是符号的集合,从而使法律条文具体形象化,达到对社会的管理和统治协调作用。本文首先简述了法律的特征:权威性、强制性,平等性,约定俗成性、社会管理性质等。接着,简要回顾了法律语言学的兴起和对法律修辞的研究,并简单综述了法律英语的语音学、词汇学、句法学和词源学等特征。在对法律叙述语言讨论的基础上,本文进而对法律文书中的修辞进行了分析和研究,这是本文的重点所在。法律修辞学的研究在法律学者间长期存在着争议性,许多人认为法律语言必须简明,朴实不带文学修辞色彩。但是法律修辞并不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文学修辞,不同于以往传统的对文学作品的修辞的分析,本文对法律修辞的研究着重于其为法律这门特殊的语用学科服务的特点,即,法律中的修辞,最终是要实现法律的社会管制功能并体现法律的权威和神圣性。本文从积极修辞和消极修辞两大方面进行了阐述。首先讨论的是法律中的积极修辞。在句法上,平行结构和被动句的使用是主要的特点,平行结构可以使表意更加清晰,更具备可读性,而被动结构的使用的原因主要有两点:首先,法律关注的主要是行为,而不是行为的某个特定的执行者,使用被动语态可以突出动作,同时使动作执行者具有广泛的定义。其次,特别在立法文书中,动作的主体是模糊或者不可辨的。在语音学上,虽然现代法律修辞中,头韵的修辞手法竟很少使用了,但是在古法律中,我们还是可以看到这一修辞手法的运用。在消极修辞方面,本文从词法和叙述形式方面进行了分析。词法上,首先我们必须注重词语的搭配,其次,注意在特定语境中词语的选择,即运用法律术语;在叙述形式上,首先,对法律事实的阐述必须具体化,具体化的要求包括语言的平实性和有效关联性。其次,对法律条件和事实的阐述必须全面,在法律文书中,我们通常采用罗列的形式来涵盖所有的事实和条件。最后提到了庭前审讯和庭上辩论时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