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主要探讨了特殊类型计算机软件专利,即功能模块构架装置权利要求的若干焦点问题。本文第一章简要介绍了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专利保护的特点和现状,以及特殊类型发明专利(即功能模块构架的装置权利要求)的概念、特殊性,并提出该类型发明专利目前所存在的问题。本文第二章主要分析介绍了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有关功能性限定的理论和实践,重点梳理分析了美国、欧盟、日本等有关功能性限定的理论、历史发展,分析其理论的系统性特点,同时也广泛地介绍了诸如中国以及国际公约中有关功能性限定的解释理论和实践,明确了目前在世界各国广泛采用的两种理论体系与操作规范。本文第三章主要探讨了功能模块构架权利要求保护范围问题。在第二章梳理分析的基础上,得出对功能性限定解释的两种理论体系均能很好地运行,但理解为能够实现功能描述的所有方式比较适合我国行政审查和司法审判的具体现状的结论。接着分析了功能模块构架权利要求的历史成因、本质属性,并比较了功能模块构架权利要求和一般功能性限定的区别,结合对计算机软件专利进行保护的政策、经济等因素的考量,认为,实现功能描述的所有方式和实施例及其等同的理解均不能适应当前计算机软件发展的特点和现状,最稳妥的做法是将其理解为“说明书描述的具体实施方式”。本文第四章在上述章节已经确定了功能模块构架解释规则的基础上,研究分析目前所存在的问题的解决方案与操作规则,完善功能模块构架理论体系。从对虚实结合撰写形式的权利要求的实证分析,来对“全部以计算机程序流程为依据”的内涵进行解读,并建议建立声明制度和标识规则来解决相应的判断问题。同时,对“完全对应一致”原则进行分析,认为,在建立相应的声明制度和标识规则后,对于撰写形式上的完全对应一致不应当过于教条,应当从实质对应的角度来理解。最后,还对功能模块构架权利要求在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制度进行分析,得出举证责任应由专利权人承担的结论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立。第五章为结论,对全文内容作了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