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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世界,各个国家继承法都把遗嘱自由规定为一项基本原则。被继承人通过订立遗嘱的形式来处分自己死后的财产是每个公民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权利和义务是等价的,也没有绝对的自由只有相对的自由。所以对遗嘱自由进行限制在世界各国的继承法当中都有明确规定的。在古罗马时期所制定的特留份制度体现了一种平衡艺术价值而广为流传,这也成为了遗嘱继承立法的一个标榜而为世界其他各国所竞相效仿。我国由于继承立法还比较落后,并且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在对遗嘱自由的限制上还存在着很多的缺点与不足。比如,对遗嘱自由的限制主体仅限于对胎儿和“双缺乏人”只有这两类人才是我国继承法所保护的对象,即所谓我国的必留份制度。尽管如此,由于我国必留份制度的规定过于模糊不清楚而在司法实践中不易操作进而产生了很多问题,给司法工作带来了很多困扰同时也扩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同时对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则起不到强有力的保障,并由此造成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带来了很大影响。本文通过论述遗嘱自由及限制和和介绍国外特留份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而深入分析了我国遗嘱继承上当中的必留份制度存在着哪些优缺点,从而提出了完善我国必留份制度的构想。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分别是必留份性质的识别;我国必留份制度的评价;国外特留份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我国必留份制度的完善。第一部分对必留份的概念、法律特征、性质和必留份制度的意义作出了说明。通过追溯必留份制度的起源,介绍了必留份是从何而来为何而立,之后简要介绍了我国关于必留份制度的相关规定;第二部分通过典型案例的分析对我国现行必留份制度的现状进行了评价,并且提出了我国必留份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立法不完善,并集中讨论了五个主要问题即:必留份权利人范围过窄;必留份权利人资格认定不合理;必留份财产被处分救济难;必留份数额不确定和必留份制度不利于保护我国公民在涉外继承中的继承权;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具有代表性国家的特留份制度,以此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提出在我国如何完善必留份制度以适应当今国际立法的趋势;第四部分在借鉴各国特留份制度的基础上,从必留份主体、必留份的份额、必留份的扣减等方面,对如何完善我国必留份制度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