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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作为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与诉讼相比,具有当事人自治、程序较为灵活、时间较为快捷、司法适当支持等特性。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作为一种解决国际经贸纠纷的常用方式,近年来在国际社会得到普遍认可和长足发展。仲裁的司法审查,也即仲裁与法院的关系问题,是一个既具理论意义更富实践价值的重要课题。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一方面离不开法院的审查,但另一方面,法院过度的干预和控制,又会阻碍甚至扼杀仲裁的发展。国际商事仲裁所需要的,是法院的适度审查。本文简要介绍了国际商事仲裁的内涵、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的本质与特征,论述了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的理论基础、运作模式。在此基础上,剖析了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的若干建议与设想。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章——概论。在这一部分,作者从论述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特征与性质入手,界定了国际商事仲裁的内涵,对我国立法中特有的“涉外仲裁”进行了阐释,并对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的本质与特征进行了论述,为下文的论述奠定基础。 第二章——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的理论基础。在这一部分,分别论述了法院审查仲裁的必然性、过度的司法审查、适度的司法审查及我国关于涉外仲裁司法审查模式的理论纷争,提出了作者的主张。 第三章——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的运作模式。在这一部分,分别论述了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权的分配、司法审查的范围与方式、司法审查的结果及效力。 第四章——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制度。在这一部分,分别论述了我国关于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审查概况以及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的缺陷与不足,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的若干建议与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