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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新颁布的《公司法》正式施行,作为民商法领域具有举足轻重作用的公司法的此次修订并实施,不仅仅对我国国内的投资人具有深远的影响,而且对外商投资的公司同样具有标志性的意义。新《公司法》在资本制度、法人人格否定、组织机构、股东退出机制乃至小股东保护等众多领域瞄准世界立法的先进水平,结合我国实际对原《公司法》的相关内容作了重大的修改。这些修改是否可以与外商投资的企业法律制度实现无缝连接,现阶段这些矛盾与冲突应当如何加以认识并解决,笔者作为一名法律的实践者,深感现行公司法律制度与外商投资的企业法律制度之间存在的这些问题需要仔细地研究和讨论。2006年11月,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颁布了《利用外资“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进一步推动利用外资从‘量’到‘质’的根本转变”,“建立更加公平、完善的外商投资环境”由原来粗放型的利用外资逐渐转变为“促进外商投资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这些要求都使笔者研究现行的公司法律制度与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矛盾与冲突,从而去芜存菁,删繁就简的现实需要变得更加强烈。由于目前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有限责任公司占了绝大多数,而研究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制度在适用新公司法的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矛盾和冲突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的第一章介绍了论文的目的和背景。第二、三、四章站在出资人的角度,从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运营和退出三个阶段,对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的设立中的法律问题、内部运营管理和股东以及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自身的退出机制等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普遍存在的法律问题加以探讨,并希望从中找到解决这些共有矛盾的答案和制度。最后,笔者站在一名法律实践者的角度,在第五章中建议尽快统一有关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从而在法律层面使外商投资的法律制度可以适应我国进一步改革开放和吸引外资的需要。当然,由于笔者的学识和经验所限,在把握这样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时一定挂一漏万。但我相信,公司法律规则的普适性绝不仅仅对国内投资人有效,对于境外投资人也一定具有十分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