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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下人们的权利意识得以提高,劳动权益得到更多的彰显和重视。然而,新时代下生活节奏快、更迭换代快的特点也让劳动权益保障效果欠佳,存在权益保障的难点和痛点。特别是对于退休再就业人员,其劳动权益难以得到制度层面的有力护佑,发生纠纷时也得不到应有的人文关怀。针对实践中退休再就业人员越来越多的劳动权益保障需求,国家在法律层面上构建和落实专门性制度来保障他们的各项劳动权益显得尤为迫切。为了解决实践中退休再就业人员劳动权益法律保障的痛点和难点,第一步要做的是对我国退休再就业人员劳动权益法律保障的现状、问题与不足做出分析,以便于对症下药、弥补法律空白。当前我国的老年人口已经超过两亿,但再次进入劳动力市场的人数占比小,老年人力资源浪费严重。退休再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政策法律环境欠佳,中央层面未形成专门性的法律,地方层面的规定不统一。这些问题的解决就需要建立保障退休再就业人员劳动权益的专门性制度。学术界对实践中频频发生的退休人员再就业的劳动纠纷各抒已见。针对退休再就业用工关系的法律性质主要有四种代表性的观点,分别是“劳务关系说”、“劳动关系说”、“社会保险关系挂钩说”、“特殊劳动关系说”。本文从主要观点与理由、探讨与评析两个角度分析了四种观点的合理性与局限性。考虑到退休再就业人员有别于适龄劳动者,本文认为采纳“特殊劳动关系说”更加科学合理。相较于其他学说,这一学说更加契合退休再就业人员的特殊身份,更能满足多元化时代不同用工形式下的劳动权益保障需求。国际老龄化现象出现早,各国际组织及域外国家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来促进退休人员再就业,保障退休老年人再就业的劳动权益。可见,积极保障退休人员再就业及其劳动权益,早在上世纪已是国际社会的通行举措。域外代表性的国家是美国、英国和日本,三国采取了详尽的措施来保障中高龄劳动者就业,这些措施包括专门针对中高龄劳动者的制度体系建立、中高龄劳动者平等就业等权益的保障,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要建立专门的退休再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制度,除了要在结合我国法律规制现状的基础上借鉴域外优秀经验做法之外,还需要明确保障的基本原则,即尊重劳动原则、同等保护原则、特别对待原则以及衔接协调原则。将四项基本原则贯穿于制度制定的始终,为建立专门针对退休再就业人员的保障制度提供思想指引。在具体的制度保障上,需要在立法上确认退休人员享有劳动权,并将退休再就业人员的用工性质纳入劳动法的一般调整,这是落实具体权益保障的前提。在此基础上建立平等但有区别的劳动基准制度,在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同工同酬等方面给予退休再就业人员针对性的保障。建立针对退休再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制度,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比照适龄劳动者的缴纳比例来确定退休再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在不同行业中体现工伤保险费率的梯度变化。设立养老保险制度,针对是否享有养老保险待遇分情况处理。构建具有针对性的权利救济制度,充分发挥用人单位协调纠纷、保障权益,劳动争议仲裁以及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执法作用以全方位、高效率的保障退休再就业人员的劳动权益。退休再就业人员的劳动权益法律保障问题关系到退休人员是否能够老有所乐、老有所用,关系到是否能在今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大局,更关系到每一个人的民生福祉,需要认真对待。建立健全退休再就业人员劳动权益法律保障制度有利于再分配社会资源以实现社会公平,有利于我国老龄化事业的健康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