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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显公众对环保的呼声日渐强烈,党的十八大正式提出了以“美丽中国”为目标的构建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发展新要求。以往以消耗资源、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发展模式已渐渐被循环经济、低碳经济所替代。环保问题也成为了全世界人民所共同面对及关注的问题。在此背景下,本文将通过理论分析与实证检验相结合的方法来研究企业内、外部因素对其环境信息披露水平的影响。从理论分析的角度,本文首先以合法性理论展开,结合国外研究及实践经验,梳理并分析了我国政府当前对环保尤其是在环境信息公开以及对企业环境治理的监管等问题上所做出的努力,以及我国环境信息披露的相关立法情况。其次,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出发,结合利益相关者理论以及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问题阐述了企业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一步依据公司治理的相关理论,分析了高质量的环境信息对企业产生的作用。本文选取了我国十六类重污染行业的617家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在分析其2011年、2012年年报中有关环境信息的披露情况后,进行了实证检验。检验结果表明,以政府监管和法律规范为代表的外部压力对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水平会产生明显的促进作用。而内部治理因素方面,国有上市公司、监事会规模越大的上市公司其环境信息披露水平越高。实证检验结果基本验证了本文所进行的理论分析。通过理论和实证两方面的研究,笔者认为,环境问题是典型的外部性问题,其产生主要源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源耗费以及污染排放,但是这样的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却成为了全社会共同面对和解决的问题。毫无疑问,解决外部性问题的有效途径主要在于外部治理,这与本文结论相一致。我们应当尽快完善相关环境立法体系以及细则,加强政府监管,杜绝“保政绩、促经济”的狭隘地方保护主义等,同时,也应当进一步强化企业自身对环保问题的意识,完善企业内部的环保监督,使环保问题的解决成为国家、社会以及企业所共同努力的目标。这也是本文在实践和理论上所具有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