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J.公司申请承认以色列法院判决案分析 ——以《民诉法解释》第544条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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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各国间民商事交往更加频繁,涉外民商事纠纷日益增加。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是通过诉讼解决涉外民商事纠纷的最后阶段。然而,对于跨国民商事争端而言,涉外案件的判决在他国的承认与执行与内国法院判决在本国执行相比更为复杂多变,涉及到了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区域性条约、以及各国司法系统的不同原则和机制。因此,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在国际私法领域内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本文从案例着手,以其裁定所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44条为视角,对比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对本案所反映的我国在外国判决承认和执行领域所实行的互惠关系认定标准,以及申请被驳回后,申请人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进行研究分析。文章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案情回顾。主要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我国法院的裁定结果,从而提炼出本案所反映的问题。案件所反映的问题包括两方面:一是当不存在条约互惠时,互惠关系的认定;二是外国法院判决被我国拒绝承认和执行后,申请人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第二部分是对本案中互惠关系认定的详细讨论。首先介绍了推定互惠、法律互惠、事实互惠等,互惠关系的传统认定标准。其次,结合当下各国对互惠关系认定的实践,归纳总结了互惠关系认定实践的新发展。这主要包括:区别对待不同来源地国判决,与对方国家拒绝实践的存在不必然否定互惠。最后,对本案互惠关系的认定进行分析:本案法官遵循了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贯的做法,即依据事实互惠的认定标准来审查中以之间有无互惠关系。第三部分为外国判决被拒绝承认和执行后的救济。首先,介绍常见的救济方式,主要有另行起诉和提起上诉两条救济途径。其次,分析本案中S.L.J.公司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对此,虽然在本案裁定书中法官没有任何提及,但是根据本案裁定所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44条的规定,可知S.L.J.公司可以另行起诉。第四部分为本案对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制度的启示。主要包括三方面:互惠关系认定标准的改善、申请人救济途径的完善以及司法解释与法律之间的衔接。具体而言,首先,我国应在立法层面确立新的互惠关系认定标准。其次,完善申请人的救济途径,允许申请人就裁定结果提起上诉,并区别对待申请人因申请被驳回而另行提起的诉讼。最后,由于2017年6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修改对外国判决承认和执行部分,因此,应尽快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将有关互惠的规定细致化、具体化,同时避免司法解释与法律衔接时可能出现的不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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