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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共存最早是由普通法系中的商标善意共存原则演变而来,经美、英等国的司法实践和制度发展,国际组织及世界各国对商标共存均有立法。在我国,市场上相同或近似商标共存的客观现象已经非常普遍,司法实务中判决允许商标共存的案例也越来越多。在我国2013年新《商标法》的重大修订中,体现了对商标侵权的判定从原本的“绝对近似”过渡到了“混淆性近似”,加之引入了先用权制度,为讨论商标共存制度提供了合法性空间。因此,商标共存现象在我国是已经被接纳的客观存在。但另一方面,对于商标共存问题,在我国仍是一个被理论研究和司法探索的问题,在立法上商标共存至多是一个灰色的模糊区域,主要是用解释论方法来论证商标共存制度的合法性。易言之,商标共存在我国商标法上并无正式“名位”,更无规范的制度。为了保护诚实信用的商标使用人,维护公平竞争、高效有序的经济市场,同时也为司法提供明确系统的法律依据,保证司法裁判的统一和权威,对商标共存进行系统考察,求证理论依据,建构制度规则,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均具有深刻的意义。本文从四个部分论证商标共存制度的构建:第一部分,阐述商标共存制度的基础性问题:包括三个方面,首先,界定商标共存的概念。商标共存的定义是指在同一法域内,由于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约定或者存在不可归责的事由,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服务上,合法地使用或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构成要件也包括:一是在同一个法域之中;二是存在多个不同主体;三是市场主体之间有约定或者存在不可归责的事由;四是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服务上,合法地使用或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次,分析商标共存现象的主要类型有以下四种:未注册商标的共存、未注册商标与已注册商标的共存、已注册商标的共存以及已注册商标与商业标志的共存;最后,对商标共存产生的四大原因——历史的遗留、合作的成果、审查的疏漏、贸易的扩张,分别举例说明。第二部分,考察国内外商标共存制度相关的实然法状况:首先,考察国际立法及包括美、英、欧盟及德国的典型域外立法;其次,通过对我国现有的《商标法》及其他法律、司法解释、司法文件的中的制度比较,厘清共有与共存的概念区分、混淆可能性标准的法律地位、与商标转让许可的关系等;最后得出基本结论:我国商标法上共存制度缺失、与共存的相关规定不完善、实际执行中标准模糊。第三部分,回归权利本质探讨商标共存制度的合理性:首先,从商标法的目的、原则及商标共存的价值追求分析,认为商标法保护商标权人利益和经营活动本身为主,附带维护消费者利益,且商标共存符合权利主体意思自治的原则,体现了追求利益平衡、公平、高效的法律价值;其次,商标作为凝结商誉的一种非物质性财产,法律有必要保护市场主体诚实信用的经营行为下所积累的商誉;商标权本质上作为一种私权,如果权利人同意他人使用相抵触的商标,应允许共存,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不能将消费者利益与公共利益一概而论,认为公共利益由于私益,甚至可以限制私益;最后,说明商标共存符合国际商标立法的一般做法及市场经营的实际需要。第四部分,第四部分提出建立我国商标共存制度的应然法设计。首先,厘清商标共存制度的核心内容,包括考量商标共存的核心要素有:一市场主体之间是否达成合意,二是否存在不可归责的事由;“混淆可能性”的法律地位需要重新定位,纠正滥用“混淆可能性”标准的情形;对于商标共存协议,只要该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都具有一般合同的效力,应予承认;其次,从实体、程序这两方面对商标共存制度作出立法上的建议,包括建议对共存协议实习备案制度;最后对行为人对共存商标的使用规范方面也提出了相应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