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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人民法庭己审理的民事案件中,涉及到电子证据的案件很多。典型案例诸如“恒升公司诉王洪侵犯名誉权案”、“王蒙等六位著名作家状告北京在线侵犯著作权案”、“微软以侵犯著作权为由状告北京亚都科技集团案”等,电子证据在其中起到关键作用。其中,“恒升公司诉王洪侵犯名誉权案”关于电子证据法律争议点在于王洪网上发表的言论能否作为定案证据;“王蒙等六位著名作家状告北京在线侵犯著作权案”则关于在网络发布侵犯版权的文章在电子证据效力方面的问题;“微软以侵犯著作权为由状告北京亚都科技集团案”则是一起盗版光盘侵犯版权纠纷案,其中“电子形态”的侵权标的的认定和其他相关问题引发了在法条上的激烈争辩。这类案件已表明了电子证据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可用法规的匮乏。加强对电子证据的研究和有益的探索是必要的和具有创新。那么,电子证据真正给我们的人民法官带来什么问题呢?我认为有这些:如电子证据的合法收集是什么?收集电子证据的方法又如何?电子证据有证明力呢?有的话,强于书证、物证?法律人在电子证据研究领域需解决的问题当然不在于此。整篇论文先讨论并分析电子证据的不同定义。并全面找出其与传统证据的异同,重点选择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力问题进行研究。文章主要是分析了电子证据中有关证明价值问题,最后还阐明了电子证据证明力的一般性和具体的制度构造。相信通过本文的理论综述和论证,对于电子证据的适用、规则的改善会有所裨益,以期能更好在民事审判中对具体案例形成的电子证据材料进行分析,并利用好该证据材料去发现事实,寻找真相,维护案例中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从而实现法律应有的正义与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