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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出台后,代履行作为行政强制执行中特殊的执行方式首次在我国正式的立法中被明文规定。在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完善进程中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标志着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理论的总体框架进一步建立。本文以行政强制执行中代履行的基本理论为立足点,详细阐述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中代履行制度的法律实践,并与域内外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和梳理,创设性的提出当今我国代履行制度中存在的不足,最后以此为理论和实践的基点,指出代履行制度进一步完善的创新路径分析。期望对日后我国代履行制度的深层次建构提供参考。本文由三部分组成。在“行政强制执行中代履行基本理论”这一部分,重点论述了行政强制执行中代履行的基本概念,对代履行的价值意义与制度优势进行分析,并阐述了行政强制执行中代履行的法律关系。第二部分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代履行制度与域内外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比较及评析”,首先介绍了代履行制度在我国的法律实践,阐释梳理了现行《行政强制法》以及其他行政强制法律条文中代履行的相关法律规范。其次对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法理论与实践中代履行制度的归纳介绍以及该法律制度在各国的特点。最后通过比较指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中代履行制度存在的不足与缺陷,并进行评析,期望对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代履行制度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第三部分为“行政强制执行中代履行制度在实践中的完善创新路径分析”,针对性的提出完善我国行政强制代履行的立法建议。首先是确立行政强制执行中代履行的范围。其次是明确行政强制执行中代履行的实施机关,并设定了行政强制执行中的代履行程序,重点介绍了第三方主体的定位和对第三方主体的选择与监督。再次是对进一步规范保障代履行费用收取制度提出建议,特别是针对费用收取的范围、收取的时间以及代履行费用的债权顺位进行论述。最后是对代履行的法律救济制度的建立提出完善建议,指出行政强制执行中的代履行制度的救济可根据不同的情形分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三种途径,并提出具体适用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