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格权禁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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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997条规定了人格权禁令,即行为人即将实施或者正在实施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违法行为时,如果不及时制止该行为会使民事主体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则民事主体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责令行为人停止相关违法行为。新设立的人格权禁令制度是一项重大的立法创新。在国内,人格权禁令制度实施以前,禁令制度有人身安全保护令和知识产权诉前禁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家事领域适用,知识产权诉前禁令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适用。在国外,大陆法系的假处分制度和英美法系的禁止令制度与我国禁令制度的功能类似。人格权禁令制度的出台不是一蹴而就的,我国立法者在借鉴国内外类似制度的基础上创设了人格权禁令制度。人格权禁令制度是实体性制度还是程序性制度存在争议,通过与我国实体性制度中的侵权责任人格权救济制度、网络侵害人格权通知制度及程序性制度中的行为保全制度、先予执行制度的比较,可以说人格权禁令是实体性的规则,但其适用程序是程序性的规则。人格权禁令的效力直接来源于实体性的人格权,而不是程序性的诉权。自《民法典》实施以来,人民法院适用人格权禁令制度的案例不多,比较著名的为某房地产公司与李某人格权禁令案、刘涛与广州某进出口公司人格权禁令案以及陈某与刘某人格权禁令案,案例不多的原因有:一是人格权禁令的文书属于人民法院文书不上网的范围,导致可查阅的比例较低;二是《民法典》就人格权禁令仅有一个法律条文,人格权禁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存在构成要件不具体、程序法上没有相适应的程序、执行方面没有相应执行规则等困境,导致人民法院适用人格权禁令较少。为此,可以通过规则化人格权禁令的构成要件,建构人格权禁令的实现程序及执行规则,以完善人格权禁令制度。人格权禁令构成要件的规则化重点在对象、行为、损害结果、法律效果四个方面。现有《民事诉讼法》上并没有人格权禁令的实现程序,本文从人格权禁令的形式审查、实质审查等递进探讨人格权禁令实现程序的建构。另人格权禁令的执行可以在启动方式、启动主体、执行措施等方面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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