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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先例制度的研究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开始了。自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开始发布典型案例以来,对公报案例的研究日益成为倍受关注的焦点。不过,以往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我国是否应当引入判例制度、公报案例是否属于判例这样的理论判断问题。对于司法先例所确立的规则——裁判要旨,则仅仅在个别文章中有所提及,至今仍无系统性的研究。
裁判要旨是反映于先例之中或从先例中提取出来的反映案件事实与判决规则的抽象原则或者法官的一种推理思路。裁判要旨是先例的核心内容,也是先例制度在各个国家、地区发挥作用的基础。普通法系的裁判要旨在英语中称为"Headnotes",但是,从功能角度讲,"Headnotes"并不具有大陆法系裁判要旨的作用。美国的判例汇编只在裁判要旨之中反映判决的大概内容或判决所涉领域,以便法官查找案例时使用。大陆法系一般通过特殊的机关发布先例,并且会一并发布先例的裁判要旨,法官在阅读先例的同时能够阅读到裁判要旨的内容,并将其运用于案件审理,如同运用制定法一样。
当前,我国不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所公布的案例、同时有地方法院公布的案例,案例指导实践已经开展。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和其他案例丛书为研究对象,对我国案例裁判要旨的形式、名称、种类、作用、效力等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
本文的创新点在于,对部分国家和地区的裁判要旨进行了比较研究,对我国现有的裁判要旨进行了实证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指导性案例的建议。
针对制度层面比较突出的问题,本文提出了一些建议。我国案例裁判要旨的形式和内容不统一,使得实践中裁判要旨的效力不确定,案例的作用难以发挥。我国是以制定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国家,在使用裁判要旨方面应该借鉴大陆法系“具体的裁判要旨”的形式,可以创新性地考虑以“一旨多例”的形式公布案例来克服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各自在裁判要旨方面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