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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食住行是人类生存的最基本条件。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不仅关注自己生存条件的质和量,而且还关注与生存条件相关的权利保障。因而,与住的问题息息相关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如同幼苗般茁壮成长起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雏形早在公元前2000前的古巴比伦、埃及、希腊法中就已经存在。19世纪初叶,该不动产所有权形式开始正式为民事立法所明定。进入20世纪,尤其是于第一次、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为一项民法制度获得了极大发展,成为各国法制上的一项重要制度。近现代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各国家和地区,如法国、德国、日本、瑞士、美国、我国台湾及香港地区等,都制定了有关区分所有权的法律。而在我国现代社会中,起初并没有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明确规定。先前所出台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物业管理条例》在某些领域确实解决了问题,但是社会在发展,问题层出不穷,需要更加完备的法律法规解决更多的问题。《物权法》的出台,并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就是顺应了这样的需求。总的而言,作者在许多学者论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基础之上进行总结,并联系实际,解决现实问题。全文内容分为以下几个部分进行论述:首先,引言部分开门见山地引出了这篇论文的时代背景,写这篇论文的意义,以及这篇论文的概述。其次,从几个部分来阐述正文。第一部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首先,从整体上对此制度价值进行了分析,包括了法律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然后,分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及种类。因为基本理论是认识制度的前提。概念有一元论说、二元论说、新一元论说和三元论说四种不同见解,其中最有对抗性的双方就是二元论说和三元论说,所以对双方的理由进行分析,作者当然地赞同三元论说。关于分类,在传统理论中,分类通常针对的对象是一幢楼,而且一般来说,只有三种类型。可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现代社会中存在更多的是物业小区,作者认为以土地(或土地使用权)为对象,建立居住区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再来分类,包括了独立业主为基础的居住区区分所有和多层楼宇居住区区分所有,从而实现理论的严谨。第二部分,专有所有权。首先,作者赞同三元结构,因此在三元结构总领的前提下,先对三要素的关系进行了大致的梳理,然后对三元结构中的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进行了介绍。在中国大陆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仍不成熟,许多现实问题仍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学习外国经验,从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就显得势在必行,因而,在介绍三元结构具体内容的同时,作者分析了我国的不足,并提出建议。在三元结构当中,相对而言,专有权的争议是较少的。第二部分对专有权的客体和内容进行陈述。特别阐述了其内容包括,所有权、区分所有人的义务和相邻使用权。针对我国关于这方面的欠缺提出了相关建议。第三部分,共有所有权。对共有权的客体和内容进行阐述,然后就共有权的现实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在三元结构当中,共有权的争议相对较大。随着现代社会人们对自己所居住环境的要求不断提高,这里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早已不是仅仅存在于一幢大楼中,更多地是存在整个物业小区,整个社区中。整个物业小区,除了有住宅楼,还拥有道路、草地、停车场或者地下停车场、会所等等供小区住户生活休闲的场所。对于这些场所的归属究竟如何,争议较大。应当从何角度去看待它们的归属,是保护住户的利益,或是保护开发商的利益,还是二者皆顾,文章中都有作者的拙见。第四部分,成员权。三元结构中成员权是不是该并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法学界争议的对象,专家各抒己见,但作者甚是赞同三元结构的构建方式。即使三元结构被认同,在三元结构中成员权从某种程度上是受到忽视的,它的忽视在于法律赋予的可操作性较低,以及人们对此的忽略,从而导致频频出现一些侵犯住户利益的事件。对它进行比较全面的阐述就显得必要。首先,此部分阐述了成员权的内容,包括成员权的权利和义务两大方面。成员权不是空中楼阁,而是以实在保护住户利益为出发点,成员权在于实现,不在于只是理论上的认同。所以,从成员权实现的角度,作者将自己所学所见所闻从几个方面来论述。将成员权、管理、管理团体、管理者、管理规约有机联合起来并就其完善提出了建议。第五部分,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立法完善。其实,在分析三元结构的内容的同时,作者就联系我国的立法和现实进行了分析。在第五部分中,先是对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现状和特点,然后提出自己的完善观点。其一,宏观上的完善,即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立法模式。经过分析世界上的三种模式,选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模式更佳。其二,在本文第二部分、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的分析基础上,提出完善的基本思想,并对主要的完善措施进行归纳,从而使前面比较零散的完善建议更加清晰。最后,结语是对全文的概括综述,并对我国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未来提出希望。全文本着在前辈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归纳总结,并且在发现现实问题的同时解决问题,作者之拙见希望得到老师的指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