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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传统农业文明大国,我国在农产品地理标志方面有着丰富的资源和得天独厚的优势,随着农业的现代化转型,地理标志农产品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越加重要的角色。但地理标志保护给农业发展和农户带来助益的同时,法律的实施和制度的实践上存在有一定的冲突和问题。本文力求立足于地理标志一般理论,分析地理标志国际和国内保护的现状,找出我国目前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的差距和问题,在借鉴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完善对策。除导论外,论文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基本理论。主要介绍了地理标志农产品的涵义及其与产地标记、商标等概念的关系,明确本文所探讨的是TRIPS协议所用的地理标志概念,它具有知识产权的特征,并总结了地理标志的特征和法律性质。农产品地理标志是地理标志的下位概念,有关地理标志的表述也适用于农产品地理标志。但农产品地理标志也有自身的独特个性。第二部分是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比较研究。首先针对商标法模式、专门法模式、反不正当竞争法模式三种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模式进行了比较研究。其次综述了几个典型国家的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制度:法国、德国、美国和日本,各国在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上采取了不同的态度,适用了不同的法律制度。第三部分是对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现状的分析。从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现状出发,分析研究了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己有相当数量的地理标志被不当的注册成普通商标,使原本应在特定地域内的全体生产者集体享有的地理标志权成为个别人专有的商标权。这违背市场经济的公平原则,损害了其他人的合法权利。第四部分是对地理标志农产品法律保护体系完善的建议。为适应入世后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要求,笔者提出借鉴法国的成功经验,制订我国专门的地理标志保护法,赋予地理标志以地理标志权,乃是最有效的保护模式,并在文中论述了完善我国地理标志管理体系的构想,强化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宣传力度,同时,就法律保护机制下相关利益方关系从经济学角度进行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