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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民事立法与实践的共同追求是寻求民事司法裁判的终局性、权威性、稳定性与裁判的公正性、正确性之间的平衡。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尽管它们的名称或许不同,具体内容各异,但都建立了类似的对有重大瑕疵的判决进行再审的救济制度。美国的重新审理的动议是对陪审团的进行司法控制的“最后一根稻草”,是审理法官纠正其在第一次审理期间所发生的任何错误的机会。笔者希望通过研究重新审理制度,能够对中国再审制度的改革有所启发。
本论文共分为三章。
第一章介绍笔者对美国民事重新审理制度的基本认识。本章又分为三个章节。第一节概述了美国民事诉讼法,包括美国民事诉讼法的渊源及美国诉讼程序的基本特征。第二节介绍了美国联邦民事重新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重新审理的含义、性质、功能、启动的主体及时间、方式、提出动议的事由、重新审理与不顾裁决的判决动议、上诉审程序的关系、区别。第三节以俄列冈州为例分析美国州民事重新审理制度,介绍了俄列冈州民事重新审理制度的特点及俄州法院的司法裁量权在重新审理制度中的地位。
第二章由三个章节构成,主要阐述美国民事重新审理制度的价值取向与理论基础。第一节阐述了美国民事诉讼中的正当程序理念,包括正当程序理念的演变、原则等。第二节主要介绍美国重新审理制度对司法正义的价值追求。第三节从美国学者对既判力的本质认识、美国法上的既判力范围以及既判力理论对美国民事重新审理制度发展的影响来论述了既判力理论对美国联邦民事重新审理制度的影响。
第三章主要是阐述笔者在对美国重新审理制度作了一些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改革我国再审制度的拙见。在本章的第一节中,笔者从两种制度的功能、价值取向、具体程序安排、导致差异的因素四个方面分析了美国重新审理制度与我国民事再审的主要差异及成因。第二节陈述笔者在借鉴美国民事重新审理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了改革我国再审制度的一些拙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