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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专利权类似,商标权也是独占的排他性权利,可以通过专有使用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的使用行为。只不过两者保护的侧重点不同:专利权侧重于保护先用权人的投资。商标侧重保护商标所有人在商标上建立的商誉以及消费者对商标产生的信赖利益。但是我国立法领域中只确立了专利先用权,而商标先用权几乎处于空白。本文第一章从商标先用权基本理论入手,从商标立法规定和学术观点上对商标先用权进行了界定;通过介绍使用主义与注册主义下对商标在先使用不同的保护力度指出商标先用权在注册主义国家显得尤为重要。我国作为商标注册主义国家,《商标法》修改后加入了对未注册商标保护的内容,然而这些内容并不代表我国已建立了商标先用权制度。商标先用权的缺失,不但造成了我国商标法理论体系的不完整,而且造成了实践中司法判决结果的不一致性,可见商标先用权制度建立的必要程度。第二章从讨论商标权的内容出发,对商标先用权与商标权的关系进行了分析。本文认为在注册主义国家,商标先用权的内容不应超越商标权。商标权包括专有使用权和禁止权,而商标先用权是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的权利,按权利作用标准划分,商标先用权属于抗辩权。商标先用权不享有禁止权的权能,相比于使用主义国家对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注册主义国家的商标先用权在转让和许可使用方面应受到限制。同时为了维护注册制度的权威,应不允许商标先用权包含可申请并存注册的权利。第三章以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商标先用权的不同立法内容为基础,梳理了两大法系下商标先用权共同构成要件。就两者不同之处单独进行了列举,并从注册主义国家的立场出发,指出了我国的商标先用权在这些不同的地方上应做如何取舍。第四章对我国商标法对在先使用商标保护的立法缺陷进行了概括归纳,并针对缺陷问题,提出了立法建议,即要从我国当前注册主义模式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坚持维护注册制度权威的基础上建立实体性的商标先用权。并对当前保护先用商标的程序性条款的不足提出了修改完善的建议,使得实体性保护与程序性保护结合起来更加有力的保护先用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