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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决定》对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作出了重要的指示,将财政提升到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高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需要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提出要加快房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房产税立法与改革的重点在于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收改革。我国整个房地产税收体系中呈现出“重流转,轻保有”的现状,房地产的开发和交易环节税负重,保有环节却没有得到重视,整个房地产税收体系整体不协调,不利于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建立。因此,学界掀起了要求进行改革的大浪潮。大部分学者都是从其具体的课税要素的改革入手,但房地产保有环节的改革并非是孤立的,除了对其具体课税要素进行的改革外,其与房地产其他环节的租税费关系、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之间的理论问题以及相应的配套制度的完善都是房地产保有税收进行改革的必要措施。文章正是围绕着三个问题展开论述。解决了以上问题,可以为房地产保有环节的征税铺平道路,从而有利于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建立。第一章,“我国房地产保有环节税收改革的主要原因及存在的困境”,地方税体系建立的关键是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收,各国均将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种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然而在我国,房地产开发交易环节的税负较重,而保有环节的税负较轻,导致税制结构失衡,难以使得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收在地方税中成为主体税种。进行改革又存在一系列的困境如我国的租税费体系混乱,影响房地产保有环节税收的征收、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之间理论关系模糊、与保有环节税收征收相关的配套制度不健全。第二章,“房地产保有环节税收与房地产其他环节租税费关系的理论分析”,首先对房地产租税费理论进行辨析,进而对房地产保有环节税收与土地出让金的关系,房地产保有环节税收内部的房产税与城镇土地出让金的关系,房地产保有环节与其他环节税收的关系,如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以及与房地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中的土地闲置费的关系,逐一对其进行理论分析。第三章,“房地产保有环节征税与土地制度关系的探究”,房地产保有环节征税最初的来源是建立在土地私有制的基础之上的。因此,在我国对于在土地公有制下,对房地产保有环节征税对象的土地使用权征税是否有合理的法理依据。文章分别分析了造成这一差异的物权理论原因,并提出我国的土地使用权由于是作为一项自物权,是可以成为房地产保有环节征税的依据。第四章,“我国房地产保有环节税基评估制度探究”,我国房地产保有环节税收的相关配套制度建设中最重要的就是房地产税基评估制度。文章主要分析了房地产税基评估所涉及到的主体包括房地产税基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委托人、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房地产税基评估的方法、周期和争议解决机制。第五章,“我国房地产保有环节税收改革的解决途径”,第一要明晰与房地产租税费关系。即明租正税,确定房地产保有环节税收与土地出让金之间并行不悖;将房地产保有环节的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征收;正税清费,将土地闲置费改为房地产保有环节的土地闲置税。第二,明确房地产保有环节税收与土地使用权之间的关系,关键是需要对土地使用权的稳定性加以保障,因此需要妥善解决好土地使用权续期问题并规范国家征收权。第三,完善我国房地产税基评估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