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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作为民商事纠纷解决的主要方式之一,与民事诉讼有很大差别。但由于两者都是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手段,在实践中面临很多同样或相似的问题,第三人问题即是其中之一。在我国诉讼第三人制度已存在多年,并且随着实践的深入不断地发展和完善,而仲裁法中尚未有第三人的规定,造成这种差异的主要原因是两者所享有解决纠纷权力来源不同,诉讼中的裁判权来自于国家公权力,而仲裁中的裁决权来自于当事人授权。随着民商事关系日益复杂化,仲裁程序进行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如何在仲裁中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成为仲裁制度必须要考虑的问题。目前一些国家及仲裁机构已经在其立法或仲裁规则中规定了仲裁第三人,而我国仅有一些地方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对第三人有所规定。何为仲裁第三人?是否能设立仲裁第三人?如何设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仲裁第三人制度?这些问题已经引起国内理论界与实务界重视,随着理论探讨的深入,相信这些问题的答案将逐渐浮出水面。本文主要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什么是仲裁第三人、是否可以建立仲裁第三人以及在我国如何建立仲裁第三人这三个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本文第一章主要在比较和分析诉讼第三人与仲裁第三人的联系与区别的基础上得出何为仲裁第三人,按照一定的标准对仲裁第三人进行划分,确定仲裁第三人的内涵和外延,得出完整清晰的仲裁第三人定义。第二章主要对国内学者们支持和反对建立仲裁第三人的理论观点作简要介绍,在比较分析两者观点的基础上总结分析得出在我建立仲裁第三人必要性。第三章则着重对有关国家立法和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对仲裁第三人的规定进行介绍,通过对相关规定的简要分析,为我国仲裁第三人的建立提供一定的借鉴。第四章则在总结归纳他国及仲裁机构对仲裁第三人规定的基础上,在仲裁第三人的加入方式、仲裁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三人加入后仲裁庭的组成这三方面对我国如何建立仲裁第三人提出一些看法,以期能够完善地解决仲裁过程中出现的第三人问题,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促使仲裁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