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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以来,近年来大规模侵权事件在我国呈现频发状态,引起法学界高度关注。大规模侵权的发生,导致大量人群同时遭受严重侵害,如何及时有效救济被侵权人成为大规模侵权的最大难题。当前我国应对大规模侵权以行政主导的救济方式为主,法律救济呈现出空白状态。大规模侵权是随着社会发展产生的新问题,西方发达国家也发生过很多大规模侵权事件,至今在大规模侵权救济方面已经积累了一定的应对经验。比较借鉴国外对大规模侵权的救济机制,可以对完善我国救济制度有所裨益。大规模侵权在本质上是侵权行为,应当构建以侵权法调整为主导的多元化救济机制。本文正文由四章组成。第一章介绍了大规模侵权的一般理论。包括大规模侵权的法律概念,区别于一般侵权的特征。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大规模侵权的产生原因。第二章对我国近来发生的大规模侵权事件以及救济方式进行了分析。当前我国以行政主导的救济模式为主,法律救济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尽管行政救济迅速高效,但是存在着法律依据不足,社会效果不尽完善,难以起到预防作用等不足之处。第三章通过比较分析美国与日本的大规模侵权救济制度,为完善我国救济模式提供借鉴意义。美国在应对大规模侵权救济方面,法律救济十分发达。惩罚性赔偿和市场份额理论是受害人要求侵权损害赔偿的有力武器,新兴的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也取得良好的救济效果。日本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大力发展工业的同时,发生了多起大规模环境污染侵权事件,是为日本公害事件。其处理方式包括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两种,行政救济中的调解和解制度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第四章从大规模侵权的侵权行为本质及侵权法的作用与地位出发,提出了大规模侵权的应对机制——预防机制与救济机制。对于大规模侵权,一方面需要构建防范制度,尽可能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要完善救济制度,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做到及时、有效、充分的救济受害人。通过法律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严格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同时社会与政府发挥起救助的作用,构建起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