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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多数决原则是股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因此如果某一或某些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达到一定程度,就可以通过该原则掌握公司控制权而成为控制股东,此时如果控制股东滥用公司控制权,便会给公司及广大小股东造成损害。我国与美国等股权高度分散的国家不同,股权结构极为集中,便于大股东掌握公司控制权,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所需的成本也较少,近年我国证券市场中已有多起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掏空”上市公司的案件发生,如棱光、济南轻骑、猴王、三九医药等。这些公司的共同特点是控制股东把上市公司作为圈钱工具,当作"提款机",从而获取大量资金。控制股东采用"掏空"上市公司的做法需要引起我们高度的警惕。这种现象不仅加大了上市公司的财务风险,而且还削弱了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棱光、猴王均因此被ST。更为严重的,控制股东的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直接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损害了证券市场的威信,给我国的资本市场造成严重打击,故我国亟待加强对控制股东行为的约束,从而切实保护广大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法学界和经济学界展开了深入探讨,并提出很多对策和解决方案,如国有股减持、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完善证券市场法律制度等。笔者以股东平等原则的实质内涵为理论基础,从保护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视角进行思考,侧重讨论如何建立一个基于控制股东与广大小股东利益平衡基础上的事前防范机制,以求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立法。本文共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述。该部分对控制权和控制股东等基本概念进行辨析。从广义上讲,公司控制权可理解为对公司的所有可供支配和利用的资源具有决定性影响的权力(power);但公司控制者掌握控制权,其宗旨是为了支配公司财产,这是公司控制权的本质。第二部分对规制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法理基础进行分析。资本多数决原则是资合公司的基本原则,大股东可以通过该原则掌握公司控制权,成为<WP=4>控制股东。如果控制股东滥用公司控制权,便会给公司及广大小股东造成损害。解决的原则只有一条:平等对待所有股东。平等更应该是实质意义上的平等。在本文的第三、四、五部分,笔者从小股东权利保护和控制股东义务方面来论述如何制约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第三部分小股东权利分析。该部分论述了对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如何进行立法规制。笔者对小股东之股东大会召集权、股东提案权、股东质询权和查阅权予以详细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见解。第四部分表决权行使特别制度分析。为提高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热情,保护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减少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机会,我国公司立法应规定和完善表决权行使的某些特别制度,如表决权回避、表决权代理、累积投票制度等。第五部分控制股东义务分析。为对权力加以制约,有必要对控制股东科以义务。笔者在对美国法上控制股东受信义务(fiduciary duty)和德国法上控制股东诚信义务(Treupflicht)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探讨我国公司立法规定控制股东义务的理论根据和各情形下的应用。最后,笔者认为在法律寻求利益平衡、解决利益冲突的过程中,我们首先要理解的是各种制度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其次是立法必须从一个国家的具体环境出发,探讨各种制度的有机结合,从而形成制约控制股东、保护公司及小股东利益的有力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