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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回购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伴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而产生,它作为一种公司理财手段和资本运作方式,在国外成熟的资本市场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股份回购是公司通过一定的途径购回已发行在外的股份的行为。它具有多重经济功能,可以优化资本结构,抵制恶意收购,实现对职工的股权激励等。但同时,如对其规制的不当,也可能造成股东之间权利的不平等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的产生。所以,各国对股份回购的态度就出现了以美国为代表的“原则允许、例外禁止”和以德国为代表的“原则禁止、例外许可”的两种模式。这两种立法模式对我国构建公司股份回购制度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本文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在简要介绍股份回购原理和论述当前国际两大主要立法模式的基础上,分析我国已发生的股份回购案例,总结出我国股份回购的主要特点,并对我国目前的相关立法进行评议,以期对我国股份回购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自己的思路和想法,希望能对我国股份回购制度方面的立法完善有所启示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