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避税与反避税是税法学理论及实务中的一个基础性命题,经济实质原则因其具有强烈的反避税功能但与基本税法原则有所冲突而备受关注。避税是纳税人滥用私法交易形式选择上的自由以及税法漏洞以达到减轻或免除税负的目的,不违反税法条文规定但有违税收立法意图的脱法行为。因税法本身具有不可规避的本质属性以及其显著的国家性要求对避税这样的脱法行为进行规制。在企业并购重组领域,因客观上税法漏洞的存在及不同税种之间的差异等原因使得企业通过滥用交易形式选择的自由设计复杂迂回的重组交易模式,割断私法与税法的连接点,使交易行为不再满足课税要件,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企业重组并购避税具有高度的技术性和隐蔽性,是反避税的难点和重点。可以说,企业重组税制的完善离不开反避税制度的建立,突出反避税在企业重组税制中的显性地位,建立长期有效的反避税制度是我们努力的方向。目前我国形成了以“合理商业目的”为主的企业重组反避税原则以及一些具体的反避税安排。对企业设计迂回的多步骤重组交易反避税调查,在法律适用层面实际涉及对税法进行超出文义的目的解释,实践中,“合理商业目的”原则给税务机关反避税操作的指导性并不强,税务机关对税法的阐释空间较大,使得反避税调查缺乏应有的确定性。经济实质原则是在美国企业重组司法反避税实践中确立起来的,在长期的发展调试中形成了以“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为双重要件的独特反避税审查模式,对完善我国企业重组反避税制度有很好的借鉴意义。经济实质原则透过企业并购重组表面的交易形式,审查其背后的经济实质从而确定应税事实,这是对量能课税原则最好的实践。然而不可忽视的是,经济实质原则的适用对税收法定原则有一定冲击,但这种冲击的后果并不是非此即彼,两者统一于税收法治。同时在讨论两者的冲突中,我们也可以窥见税法的独立价值,税法应当从私法中独立出来。除了理论上的自足,经济实质原则规制企业重组避税也具备制度构建的条件,包括对企业重组进行审查的启动机制、“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两方面的审查内容和具体的审查标准、审查方法等。然而,就我国目前企业重组税制的发展而言,仅仅借鉴经济实质原则作为具体的反避税措施还不够,有必要将其以一般反避税条款的形式确立,以建立长期的反避税机制。